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70014966 號
要旨
函覆擬簡化寄存送達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文書時之郵務送達通知書記載方式一事
主旨
有關貴公司擬簡化寄存送達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文書時之郵務送達通知書記載方式 1 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公司 107 年 5 月 28 日郵字第 1072802087 號函辦理。
二、按送達之目的,旨在使應受送達人知悉受送達訴訟文書之內容,以促其為必要之行為,俾免損及其權益,故倘未能以郵務送達或補充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 136、137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71、72 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而須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寄存送達時,應作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俾使應受送達人知悉寄存之事實,並前往寄存機關領取。倘原寄送機關同時交寄多件文書予同址同一送達人,依法得為寄存送達時,其送達通知書之內容,只須使應受送達人知悉有訴訟文書待領取,並得依示前往領取即足,縱將各該文書之掛號號碼合併記載於同一通知書上,亦無不可,尚不以逐件編製通知書為必要。惟如就訴訟文書送達之效力發生疑義,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正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