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9 條(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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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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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採許可主義,政府就目的、財產與組織計畫實質審查後才能登記。
Q · 成立基金會(財團法人)一定要先經政府許可嗎?
是。登記前必須先得主管機關許可
依民法第 59 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這代表財團法人採「許可主義」:你不能像開公司一樣備齊文件就登記,必須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類找教育部、社福類找衛福部等)就你的設立目的、捐助財產與組織計畫實質審查,核發許可函後,才能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
深度解讀
想做好事沒那麼簡單。你想拿一筆錢出來成立基金會,幫助弱勢、推動教育、保護環境,這份心意很好,但法律告訴你:財團法人不是你說成立就成立的。在你去法院登記之前,必須先拿到主管機關的許可。這跟開公司完全不同。開公司是「準則主義」,符合條件就登記;成立基金會是「許可主義」,政府要審查你的目的、財產規模、組織計畫,覺得 OK 才放行。為什麼管這麼嚴?因為財團法人一旦成立,捐出去的財產就不是你的了,它變成一個獨立法律人格的財產,永遠為設立目的服務。政府要確保這不是洗錢的殼、不是避稅的工具、不是掛羊頭賣狗肉的空殼。所以這道許可關卡,其實是在保護公益,也在保護你捐出去的錢不被濫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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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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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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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