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9 條(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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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採許可主義,政府就目的、財產與組織計畫實質審查後才能登記。
Q · 成立基金會(財團法人)一定要先經政府許可嗎?
依民法第 59 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這代表財團法人採「許可主義」:你不能像開公司一樣備齊文件就登記,必須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類找教育部、社福類找衛福部等)就你的設立目的、捐助財產與組織計畫實質審查,核發許可函後,才能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
白話解讀
想做好事沒那麼簡單。你想拿一筆錢出來成立基金會,幫助弱勢、推動教育、保護環境,這份心意很好,但法律告訴你:財團法人不是你說成立就成立的。在你去法院登記之前,必須先拿到主管機關的許可。這跟開公司完全不同。開公司是「準則主義」,符合條件就登記;成立基金會是「許可主義」,政府要審查你的目的、財產規模、組織計畫,覺得 OK 才放行。為什麼管這麼嚴?因為財團法人一旦成立,捐出去的財產就不是你的了,它變成一個獨立法律人格的財產,永遠為設立目的服務。政府要確保這不是洗錢的殼、不是避稅的工具、不是掛羊頭賣狗肉的空殼。所以這道許可關卡,其實是在保護公益,也在保護你捐出去的錢不被濫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是台灣財團法人「許可主義」的核心法源。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無社員,因捐助財產一經設立即脫離捐助人成為獨立法律人格之財產,故立法上要求設立前須經主管機關實質審查並許可,以確保其確為公益目的而非洗錢、避稅或利益輸送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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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成立基金會一定要先許可嗎?▾
是,依民法 59 條登記前須得主管機關許可。
Q2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差在哪?▾
財團以捐助財產為基礎採許可主義,社團以社員為基礎。
Q3成立基金會的主管機關是誰?▾
依目的而定,教育類找教育部、社福類找衛福部。
Q4成立基金會最少要多少錢?▾
視主管機關,教育類常要三千萬以上,地方性較低。
Q5許可後還要做什麼?▾
拿到許可函後須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民法 61 條)。
Q6許可被駁回怎麼辦?▾
可補正後重送,或 30 日內提訴願。
Q7財團法人設立要審查多久?▾
實質審查常二至六個月不等。
Q8宗教團體要適用這條嗎?▾
未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者,不受本條許可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bject_a_label | subject_a | subject_b_label | subject_b |
|---|---|---|---|---|
| 成立主義 | 財團法人(民法 59) | 許可主義,主管機關實質審查 | 公司/社團(準則主義) | 符合法定要件即可登記 |
| 基礎 | 財團法人 | 捐助財產,無社員 | 社團 | 社員集合 |
| 政府裁量 | 財團法人 | 有裁量權可駁回 | 準則主義法人 | 原則無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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