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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03752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代表人及受託處理事務之人員,是否需訂定退(離)職禁止擔任相關職務之規範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送該院第 8 屆第 2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25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其中臨時提案第 5 案,關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代表人及受託處理事務之人員,是否需訂定退(離)職禁止擔任相關職務之規範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2 年 2 月 20 日院臺法字第 1020010448 號函。

二、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前經本部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迄102 年 2 月 19 日止,共召開 13 次研商會議審議完竣,近期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鈞院審查。自本草案規範內容觀之,第三章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章,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其中第 52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就其薪資與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或月退職酬勞金擇一領取。」第 53 條第 1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同條第 2 項則規定主管機關審查薪資支給基準時應審酌之因素。再者,本草案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同條第 2 項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績效評估、預決算編審、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據此,主管機關得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等事項,訂定相關規定,作為其監督執行之準據。合先敘明。

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既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故本草案第 52 條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就上開無給職之從業人員,如納入退(離)職禁止擔任相關職務之規範,是否增加羅致困難程度?洵值慎酌。又本草案第 52 條但書考量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及尋覓人才之需要,規定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為,須係專職者,且僅得就其薪資與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或月退職酬勞金擇一領取,依本草案第 53 條、第 60 條規定,其薪資並受主管機關核准、核定之薪資支給基準、人事制度及主管機關訂定之薪資監督規定等限制。是以,上開專職董事長宜否通案納入退(離)職禁止擔任相關職務之規範,或依財團法人業務需要及公共任務之不同,僅就特定之專職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例如涉及兩岸談判事務者),個別納入退(離)職禁止擔任相關職務之規範,因事涉立法政策之決定,本部謹提供上開意見供參。

四、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雖係由政府捐助,惟國家為達成其行政任務,本即得選擇以公法上之行為,或私法上之行為為其實行行政目的之手段,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成立,縱其具有特定政策目的,其性質仍屬私法人,且其從業人員除由公務人員兼任者外,尚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又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無資本或營利之性質,亦與公營事業機構有別。是以,關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代表人及受託處理事務之人員,是否需訂定退(離)職禁止擔任相關職務之規範乙節,允宜考量上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從業人員之性質,並就相關權利義務之衡平性予以斟酌,併此敘明。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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