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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院台廳(一)字第 03436 號
要旨
第 一 則法院受理財務執行案件歷來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徵收執行費第 二 則國家實施行政執行程序所生之程序費用,屬於政府機關行政費用之支出,應由國庫負擔
全文內容
按欠稅人、違章受處分人應繳之稅款、罰鍰,係人民對國定所負公法上支付金錢之義務,如有拒絕繳納情事,體例上應循行政執行程序,強制其履行,而國家實施行政執行程序,係基於行政權之作用所為之公法上行為,其因此所生程序費用,屬於政府機關行政費用之支出,應由國庫負擔,此觀行政執行法並無向當事人徵收執行費之規定自明。有關各稅法規定此種案件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認乃因現行行政執行法尚無公法上金錢義務強制執行之規定,而採取之便宜性措施,並不能因此遽認財務案件之執行非屬行政執行。故法院受理財務執行案件,歷來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向欠稅人,受處分人徵收執行費,其外勤人員之出差旅費,亦由 貴院編列預算支廳。至本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五九號解釋所稱其強制執行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欠稅人負擔,係指其案件實際上已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實施查封、拍賣程序所生之必要費用而言,如鑑價等費用是,不包括繳交國庫之執行費及外勤人員催收欠稅及罰鍰案款所支領之出差旅費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