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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8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債務人於執行程序中死亡,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聲請代位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執行

全文內容

本件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民執宇字二八一二、民執乙字一一○一六號執行事,債務人陳○祺於執行程序中死亡,債權人陳○松向執行法院聲請代位繼承人胡○英等辦理繼承登記,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等規定,執行法院以七十二民執乙字第一一○一六號函主管地政機關,准債權人依「未繼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二項規定,代位繼承人等辦理繼承登記,於法尚無不合。至繼承人中之陳○堂、陳○庭、陳○頻三人為菲律賓華僑,從未來台設藉,且經外交部告知從未入境台灣,其僑居地址不明,無從請領其「華僑身份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等,既屬實際上之困難,能否由債權人切結後,依其所附法院判決書及繼承系統表所列之繼承人及住址准予辦理繼承登記一事,係屬貴部職權裁量範圍,本院未更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秘台廳(一)字第 018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債務人於執行程序中死亡,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聲請代位繼承人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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