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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院台廳(一)字第 03304 號
要旨
執行當事人所繳之執行旅費中,已含有市內公車費用
全文內容
按中央公務員工,因公出差所支給之膳雜費包括市內公共汽車及其他公民營客運汽車之交通費用,國內出差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第十四條有明文規定。則執行當事人所繳之執行旅費 (即膳雜費) 中,已含有市內公民營客運汽車之費用,甚為明顯。如在發給當事人之執行旅費收據上加蓋「本收據所收執行費,不包括交通費用」之戳記,即與上開規定不合。如認確有加蓋此項收據之必要,似宜修正為「本收據所收執行膳雜費,不包括市內公民營客運汽車以外之交通費用」,庶與該規則之規定相符。又該項戳記,應僅限於收取膳雜費之收據上加蓋。如同一案件另須繳納市外火車或公民營客運汽車用時,應另發給收據,以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