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54 條
- 1.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成年,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四、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 2.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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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54條規定,證券商業務人員須成年、具法定資格,且無破產、受監護輔助宣告、詐欺背信前科未滿三年等消極資格事由。
Q · 有前科還能當證券營業員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54條第3款,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須於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滿三年,才能受僱為證券營業業務人員。三年冷卻期自「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之日起算,被判緩刑者要等緩刑期滿後再加三年。其他類型犯罪不在本條限制範圍。
白話解讀
證券公司不是什麼人都能進去賣股票的。每一個坐在櫃檯後面、打電話叫你買進賣出的營業員,在被僱用之前都過了一道你看不到的濾網。這道濾網不只看你有沒有考到證照,還翻你的案底:破產沒復權的、被法院宣告監護或輔助的、犯過詐欺背信坐完牢還沒滿三年的,全部擋在門外。更狠的是第五款,金管會發布的任何命令你只要違反過,就可能被列入黑名單。這條存在的意義不是為了刁難想找工作的人,而是在你把畢生積蓄交給一個營業員之前,法律已經先幫你做了一輪背景調查。問題是,大部分投資人從來不知道這道濾網存在,也從來沒想過要確認自己的營業員是不是「乾淨的」。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54條為證券商業務人員的消極資格規範,要求對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須成年、具備法定資格,且無破產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兼任他券商職務、詐欺背信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前科未滿三年、違反主管機關命令等情事,構成證券市場信任基礎的第一道人員過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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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有犯罪前科還能去券商工作嗎?▾
要看犯罪類型和時間。若是詐欺、背信或工商管理法律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要等三年才能任職(第三款)。其他類型犯罪不在本條限制範圍,但券商可能另有內部規定。內行人提示:『緩刑期滿』才開始算三年,被判緩刑兩年實際上要等五年才進得了券商。
Q2怎麼查我的營業員是不是合格的?▾
證券商業務員都要在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登錄,可到公會網站查登錄狀態;查不到代表可能未合法登錄,應立刻聯繫券商總公司。內行人提示:金管會『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異動查詢』系統可看到業務員的異動紀錄,包括被停職或解任的歷史。
Q3受輔助宣告的人為什麼不能當營業員?他又不是無行為能力。▾
立法理由說得很直接:證券業務需要大量專業判斷,且直接涉及投資人財產權益。受輔助宣告代表重大法律行為需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1條),立法者認為這種判斷力限制在證券交易場景風險太大。這是民國98年配合民法修正新增的規定。內行人提示:本條嚴格程度超過許多其他金融業,銀行行員的資格限制就沒這麼嚴。
Q4證券交易法第54條是什麼?▾
規範證券商業務人員的消極資格,列出成年要求與五款不得任職情事,是投資人把錢交給營業員前法律設下的人員濾網。
Q5證券營業員的消極資格有哪些?▾
破產未復權或受監護輔助宣告、兼任他券商、詐欺背信前科未滿三年、具第53條特定款情事、違反主管機關命令,共五大類。
Q6什麼叫違反工商管理法律?▾
違反公平交易法、銀行法、證交法、商標法等以規範商業秩序為立法目的之法律的刑事罰。
Q7第54條的業務人員職稱由誰決定?▾
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定之,細部資格與職稱規定在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Q8怎麼查證券營業員是不是合格?▾
到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查登錄狀態,或用金管會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異動查詢系統核對停職解任紀錄。
Q9三年冷卻期怎麼算?▾
自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之日起算滿三年,不是判決確定日;緩刑者要等緩刑期滿再加三年。
Q10發現營業員資格不符怎麼檢舉?▾
保存交易與對話紀錄,向券商法遵部門書面質疑,同步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並引用第54條具體款次。
Q11怎麼證明營業員有前科或資格不符?▾
調閱公會登錄紀錄、要求券商出示任用審查文件;資格瑕疵屬持續狀態,金管會可隨時查核。
Q12第54條 vs 第53條資格限制差在哪?▾
第53條規範董監事與經理人,第54條規範業務人員;第54條第4款還直接援引第53條第2至4款及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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