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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687 條(法定退夥事由)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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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87 條規定合夥人死亡、受破產或監護宣告、或經開除時當然退夥,死亡者繼承人原則上不繼承合夥地位,僅能請求退夥結算金。

Q · 合夥人過世,繼承人可以接手他的合夥地位嗎?

依民法第 687 條第一款,合夥人死亡為法定退夥事由,繼承人原則上不能承接合夥人地位,僅能依第 689 條請求退夥結算金。唯一例外是合夥契約白紙黑字訂明「繼承人得繼承」,此時繼承人才可承接地位繼續經營。家族事業若想代代相傳,這句契約條款是關鍵;沒寫,遺囑寫了也無效。

白話解讀

前兩條講的是「主動退夥」和「被債權人逼退」,這條講的是不管你願不願意都會發生的退夥:合夥人死了、破產了、被監護宣告了、或被其他合夥人開除了。這四種情況一發生,這個人自動退出合夥,不需要他本人同意,也不需要其他合夥人同意。聽起來很冷酷,但這是合夥的本質:合夥不是公司,合夥靠的是「人」之間的信任和能力,當這個人沒辦法繼續扮演合夥人的角色(死了、破產了、失去判斷力了、或失去其他人信任了),他就必須離場。最關鍵的是死亡那一條的但書:「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如果你的合夥契約裡沒寫這句話,你死後你的繼承人拿不到你的合夥地位,只能拿到結算金。家族事業要傳承下去,這個但書不寫進契約,下一代什麼都繼承不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87 條規定合夥的法定退夥事由,指合夥人於死亡、受破產宣告、受監護宣告或經其他合夥人開除四種情形發生時,無待當事人意思表示即當然退出合夥;其中合夥人死亡者,除合夥契約另訂繼承人得繼承外,其合夥人地位不得由繼承人承繼,繼承人僅取得退夥結算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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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父親是合夥人過世了,我們能繼承他的合夥地位嗎?

看合夥契約怎麼寫。原則上不行,繼承人只能繼承「退夥結算金請求權」,依民法第 689 條按過世時的合夥財產狀況結算分得金額。例外是合夥契約有寫「繼承人得繼承」,這時繼承人可以承接合夥人地位繼續經營。先去翻合夥契約原本找這句話;沒有的話也別放棄,立刻跟其他合夥人協商合意接納,雖無法定權利,但其他合夥人同意實務上仍可接手。

Q2合夥人被宣告監護後合夥怎麼辦?

宣告當天起該合夥人自動退夥(第二款),合夥事業必須立刻啟動結算程序,計算他應得的退夥金,這筆錢由監護人代為管理。合夥事業繼續由其他合夥人經營,如果只剩一人,合夥就解散(民法第 692 條)。若家人開始出現失智徵兆且為合夥人,提早與其他合夥人討論結算方式很重要,不要等到監護宣告下來才匆忙計算。

Q3合夥人死亡 繼承人能繼承嗎?

原則不能,僅能請求退夥結算金;契約訂明繼承人得繼承者例外。合夥地位綁定個人,不像股票可繼承。

Q4法定退夥是什麼?

指死亡、破產、監護宣告、開除等法定事由發生時,無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即當然退出合夥的制度。

Q5退夥結算金請求權是什麼?

退夥人或其繼承人依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請求結算應得部分的權利,依民法第 689 條計算。

Q6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差在哪?

受監護宣告當然退夥;受輔助宣告不當然退夥,經輔助人同意仍可擔任合夥營業負責人(民法 15 條之 2)。

Q7合夥人過世後家人該怎麼處理?

先翻合夥契約找繼承條款 → 確認退夥生效日 → 依 689 條請求結算 → 無條款則協商合意接納 → 辦理變更登記。

Q8退夥結算金怎麼算?

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為基準,按出資比例結算應得部分;正在進行的事項於完結後計算損益(民法 689 條)。

Q9怎麼讓繼承人能接手合夥事業?

趁合夥人在世時在合夥契約訂明『繼承人得繼承合夥地位』;只在遺囑寫沒有用,因為合夥契約沒約定地位根本不存在。

Q10怎麼合法開除一個合夥人?

依民法第 688 條須有正當理由,並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通知被開除人後生效,方觸發本條第三款退夥。

Q11法定退夥 vs 聲明退夥差在哪?

法定退夥(687)由特定事由當然發生不需意思表示;聲明退夥(686)是合夥人主動表示,需遵守期限與通知。

Q12合夥地位 vs 公司股份哪個能繼承?

公司股份是資合可自由繼承轉讓;合夥地位是人合原則不能繼承,須契約特約。這是兩者最關鍵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事由是否需同意繼承人能否承接地位依據款項
合夥人死亡原則不能,契約訂明者例外第 687 條第 1 款
受破產宣告不適用,當然退夥並結算第 687 條第 2 款
受監護宣告不適用,當然退夥;輔助宣告不在此限第 687 條第 2 款
經開除需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並通知不適用第 687 條第 3 款、第 688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679条(組合員の脱退:死亡・破産・後見開始・除名)
🇰🇷 韓國민법 제717조(비임의 탈퇴:사망・파산・성년후견 개시・제명)
🇨🇳 中國民法典第977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时合伙合同终止,另有约定除外)
🇩🇪 德國BGB § 723(Ausscheiden eines Gesellschafters: Tod, Insolvenz, Kündigung, Ausschließ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860 et 1870(faillite/déconfiture et décès d'un associé)
🇺🇸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601(events causing partner's di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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