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7 條(法定退夥事由)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87 條規定合夥人死亡、受破產或監護宣告、或經開除時當然退夥,死亡者繼承人原則上不繼承合夥地位,僅能請求退夥結算金。
Q · 合夥人過世,繼承人可以接手他的合夥地位嗎?
依民法第 687 條第一款,合夥人死亡為法定退夥事由,繼承人原則上不能承接合夥人地位,僅能依第 689 條請求退夥結算金。唯一例外是合夥契約白紙黑字訂明「繼承人得繼承」,此時繼承人才可承接地位繼續經營。家族事業若想代代相傳,這句契約條款是關鍵;沒寫,遺囑寫了也無效。
白話解讀
前兩條講的是「主動退夥」和「被債權人逼退」,這條講的是不管你願不願意都會發生的退夥:合夥人死了、破產了、被監護宣告了、或被其他合夥人開除了。這四種情況一發生,這個人自動退出合夥,不需要他本人同意,也不需要其他合夥人同意。聽起來很冷酷,但這是合夥的本質:合夥不是公司,合夥靠的是「人」之間的信任和能力,當這個人沒辦法繼續扮演合夥人的角色(死了、破產了、失去判斷力了、或失去其他人信任了),他就必須離場。最關鍵的是死亡那一條的但書:「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如果你的合夥契約裡沒寫這句話,你死後你的繼承人拿不到你的合夥地位,只能拿到結算金。家族事業要傳承下去,這個但書不寫進契約,下一代什麼都繼承不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87 條規定合夥的法定退夥事由,指合夥人於死亡、受破產宣告、受監護宣告或經其他合夥人開除四種情形發生時,無待當事人意思表示即當然退出合夥;其中合夥人死亡者,除合夥契約另訂繼承人得繼承外,其合夥人地位不得由繼承人承繼,繼承人僅取得退夥結算金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父親是合夥人過世了,我們能繼承他的合夥地位嗎?▾
看合夥契約怎麼寫。原則上不行,繼承人只能繼承「退夥結算金請求權」,依民法第 689 條按過世時的合夥財產狀況結算分得金額。例外是合夥契約有寫「繼承人得繼承」,這時繼承人可以承接合夥人地位繼續經營。先去翻合夥契約原本找這句話;沒有的話也別放棄,立刻跟其他合夥人協商合意接納,雖無法定權利,但其他合夥人同意實務上仍可接手。
Q2合夥人被宣告監護後合夥怎麼辦?▾
宣告當天起該合夥人自動退夥(第二款),合夥事業必須立刻啟動結算程序,計算他應得的退夥金,這筆錢由監護人代為管理。合夥事業繼續由其他合夥人經營,如果只剩一人,合夥就解散(民法第 692 條)。若家人開始出現失智徵兆且為合夥人,提早與其他合夥人討論結算方式很重要,不要等到監護宣告下來才匆忙計算。
Q3合夥人死亡 繼承人能繼承嗎?▾
原則不能,僅能請求退夥結算金;契約訂明繼承人得繼承者例外。合夥地位綁定個人,不像股票可繼承。
Q4法定退夥是什麼?▾
指死亡、破產、監護宣告、開除等法定事由發生時,無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即當然退出合夥的制度。
Q5退夥結算金請求權是什麼?▾
退夥人或其繼承人依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請求結算應得部分的權利,依民法第 689 條計算。
Q6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差在哪?▾
受監護宣告當然退夥;受輔助宣告不當然退夥,經輔助人同意仍可擔任合夥營業負責人(民法 15 條之 2)。
Q7合夥人過世後家人該怎麼處理?▾
先翻合夥契約找繼承條款 → 確認退夥生效日 → 依 689 條請求結算 → 無條款則協商合意接納 → 辦理變更登記。
Q8退夥結算金怎麼算?▾
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為基準,按出資比例結算應得部分;正在進行的事項於完結後計算損益(民法 689 條)。
Q9怎麼讓繼承人能接手合夥事業?▾
趁合夥人在世時在合夥契約訂明『繼承人得繼承合夥地位』;只在遺囑寫沒有用,因為合夥契約沒約定地位根本不存在。
Q10怎麼合法開除一個合夥人?▾
依民法第 688 條須有正當理由,並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通知被開除人後生效,方觸發本條第三款退夥。
Q11法定退夥 vs 聲明退夥差在哪?▾
法定退夥(687)由特定事由當然發生不需意思表示;聲明退夥(686)是合夥人主動表示,需遵守期限與通知。
Q12合夥地位 vs 公司股份哪個能繼承?▾
公司股份是資合可自由繼承轉讓;合夥地位是人合原則不能繼承,須契約特約。這是兩者最關鍵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事由 | 是否需同意 | 繼承人能否承接地位 | 依據款項 |
|---|---|---|---|
| 合夥人死亡 | 否 | 原則不能,契約訂明者例外 | 第 687 條第 1 款 |
| 受破產宣告 | 否 | 不適用,當然退夥並結算 | 第 687 條第 2 款 |
| 受監護宣告 | 否 | 不適用,當然退夥;輔助宣告不在此限 | 第 687 條第 2 款 |
| 經開除 | 需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並通知 | 不適用 | 第 687 條第 3 款、第 688 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