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7 條(法定退夥事由)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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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87 條規定合夥人死亡、受破產或監護宣告、或經開除時當然退夥,死亡者繼承人原則上不繼承合夥地位,僅能請求退夥結算金。
Q · 合夥人過世,繼承人可以接手他的合夥地位嗎?
依民法第 687 條第一款,合夥人死亡為法定退夥事由,繼承人原則上不能承接合夥人地位,僅能依第 689 條請求退夥結算金。唯一例外是合夥契約白紙黑字訂明「繼承人得繼承」,此時繼承人才可承接地位繼續經營。家族事業若想代代相傳,這句契約條款是關鍵;沒寫,遺囑寫了也無效。
白話解讀
前兩條講的是「主動退夥」和「被債權人逼退」,這條講的是不管你願不願意都會發生的退夥:合夥人死了、破產了、被監護宣告了、或被其他合夥人開除了。這四種情況一發生,這個人自動退出合夥,不需要他本人同意,也不需要其他合夥人同意。聽起來很冷酷,但這是合夥的本質:合夥不是公司,合夥靠的是「人」之間的信任和能力,當這個人沒辦法繼續扮演合夥人的角色(死了、破產了、失去判斷力了、或失去其他人信任了),他就必須離場。最關鍵的是死亡那一條的但書:「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如果你的合夥契約裡沒寫這句話,你死後你的繼承人拿不到你的合夥地位,只能拿到結算金。家族事業要傳承下去,這個但書不寫進契約,下一代什麼都繼承不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87 條規定合夥的法定退夥事由,指合夥人於死亡、受破產宣告、受監護宣告或經其他合夥人開除四種情形發生時,無待當事人意思表示即當然退出合夥;其中合夥人死亡者,除合夥契約另訂繼承人得繼承外,其合夥人地位不得由繼承人承繼,繼承人僅取得退夥結算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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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人死亡,繼承人能繼承合夥地位嗎?▾
原則不能,僅能請求退夥結算金;除非合夥契約訂明繼承人得繼承。
Q2合夥人破產會發生什麼事?▾
受破產宣告當天起當然退夥,合夥須立即結算其應得部分,不需任何人同意。
Q3合夥人被監護宣告還能當合夥人嗎?▾
不能,受監護宣告之日起法定退夥;輔助宣告則不當然退夥。
Q4什麼情況合夥人會被開除?▾
依民法第 688 條,須有正當理由並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且通知被開除人後生效。
Q5法定退夥需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嗎?▾
不需要,死亡、破產、監護宣告、開除一旦發生即生退夥效力。
Q6退夥結算金怎麼算?▾
依民法第 689 條,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按出資比例計算應得部分。
Q7家族事業要怎麼傳給下一代?▾
在合夥契約事先訂明『繼承人得繼承合夥地位』,否則下一代只能拿到結算金。
Q8退夥後對合夥既有債務還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 690 條,退夥人對退夥前合夥所負債務仍負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事由 | 是否需同意 | 繼承人能否承接地位 | 依據款項 |
|---|---|---|---|
| 合夥人死亡 | 否 | 原則不能,契約訂明者例外 | 第 687 條第 1 款 |
| 受破產宣告 | 否 | 不適用,當然退夥並結算 | 第 687 條第 2 款 |
| 受監護宣告 | 否 | 不適用,當然退夥;輔助宣告不在此限 | 第 687 條第 2 款 |
| 經開除 | 需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並通知 | 不適用 | 第 687 條第 3 款、第 68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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