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7 條(法定退夥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687、688法定退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