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5 條(合夥人股份之扣押及其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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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扣押即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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