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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85 條(合夥人股份之扣押及其效力)

  1. 1.合夥人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2. 2.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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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85 條規定,合夥人的債權人得聲請扣押該合夥人股份,扣押後兩個月內未清償或提供擔保者,自扣押時起發生退夥效力。

Q · 欠我錢的人是合夥人,我能對他的合夥股份下手嗎?

依民法第 685 條,合夥人的債權人可就該合夥人的股份向法院聲請扣押。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果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也未提供相當擔保,自扣押時起對他發生退夥效力,債權人即可就其退夥結算金受償。這是一個帶有兩個月倒數計時器的強制執行工具,期限屆滿退夥效果自動發生,不需再開庭。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一個開合夥事業的朋友,他賴帳。你想到他在合夥裡有股份,能不能拿來抵債?答案藏在這條裡,而且比你想的更狠。你可以聲請法院扣押他的合夥股份,這只是第一步。真正的殺招在第二項:扣押後兩個月內,如果他不還錢也不提供擔保,他就被「自動踢出合夥」,他在合夥裡的所有權益會被結算成現金,你就能從這筆退夥金裡拿錢。換句話說,你的一張扣押令,會逼整個合夥事業重新洗牌。這不是普通的討債工具,這是讓對方在事業夥伴面前難看到極點的核武器。對方的合夥人會立刻知道:這個人有債務問題,而且嚴重到連股份都被扣了。社交壓力本身就是還錢的動力。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85 條規範合夥人股份之扣押及其退夥效力:合夥人的債權人得就該合夥人在合夥中的股份聲請法院扣押;扣押後兩個月內債務人未清償或提供相當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其發生退夥效力,使債權人得就退夥結算金受償,兼顧債權人受償權與合夥事業安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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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股份不像股票,怎麼扣押?

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向合夥事業所在地的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對合夥之權利」實施扣押,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以下的其他財產權執行規定。法院會發扣押命令給合夥事業,禁止合夥對債務人為任何給付。聲請時除股份本身,可一併聲請扣押其將來退夥金請求權,兩個月一到自動連結到結算金。

Q2如果其他合夥人替欠錢的人擔保,我就拿不到錢了?

是的,第二項明定提供相當之擔保即可阻止退夥效果。但「相當」是關鍵,擔保價值必須足以擔保全部債權,擔保不足時可向法院主張不算數。對方提出擔保時要立刻檢視擔保品真實價值,房產看抵押順位,連帶保證人看資力。

Q3扣押後對方退夥了,我能拿到多少錢?

看退夥結算金金額,依民法第 689 條按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出資比例計算其應得部分。合夥獲利時金額可能較多,合夥虧損時可能所得有限。聲請扣押前先打聽合夥事業營運狀況,避免對負債累累的合夥事業聲請扣押而白忙一場。

Q4合夥人欠錢可以扣押股份嗎?

可以。民法 685 條明定合夥人的債權人得就其合夥股份聲請法院扣押,並連動退夥效力。

Q5民法 685 條的退夥效力是什麼?

扣押後兩個月內未清償或提供擔保,債務人自扣押時起喪失合夥人身分,權益結算為退夥金。

Q6什麼叫提供「相當之擔保」?

擔保價值須足以擔保債權人全部債權,提供後可阻止退夥效力;擔保不足可向法院主張不算數。

Q7扣押合夥股份和扣押一般財產差在哪?

一般財產扣押後拍賣換價;合夥股份扣押會觸發兩個月退夥倒數,就退夥結算金受償,並牽動整個合夥事業。

Q8合夥股份扣押怎麼聲請?

取得執行名義 → 向合夥事業所在地執行法院聲請扣押對合夥之權利 → 法院發扣押命令給合夥 → 一併聲請扣押將來退夥金請求權。

Q9退夥結算金怎麼算?

依民法 689 條按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出資比例結算應得部分,合夥獲利則多、虧損則少。

Q10聲請扣押合夥股份要多少錢、多久?

強制執行費依執行標的金額計收(約 0.8%),加上兩個月法定清償期,期滿才進入退夥受償程序。

Q11怎麼證明對方在合夥有股份可扣押?

可查合夥契約、出資證明、商業登記、稅務申報資料,或聲請法院命合夥事業陳報該合夥人的權益狀況。

Q12扣押合夥股份 vs 假扣押哪個有利?

假扣押是保全程序、防脫產但不觸發退夥;685 條扣押需執行名義,能連動退夥逼對方清償,受償力更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hare_attachmentgeneral_attachment
扣押標的合夥人對合夥之股份權利債務人個人特定財產(薪資、存款、不動產)
後續效果兩個月未清償觸發退夥,就退夥結算金受償查封後拍賣或換價分配,無身分變動效果
時間壓力兩個月法定清償期限,倒數自動生效依拍賣程序進行,無固定觸發倒數
對第三人影響牽動整個合夥事業重組與其他合夥人決策原則上僅影響債務人本人財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민법 제714조(지분 압류의 효력)
🇨🇳 中國合夥企業法第42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 德國BGB § 726(Kündigung der Mitgliedschaft durch Privatgläubiger eines Gesellschafters;MoPeG 改革前為 § 725)
🇺🇸 美國RUPA § 504(Charging Order against a partner's transferable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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