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4 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限制)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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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84條規定,合夥人的債權人在合夥存續期間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對合夥的權利,但利益分配請求權(分紅)例外可代位行使。
Q · 我朋友欠我錢,他是合夥人,我能代位去合夥那邊行使他的權利嗎?
依民法第684條,合夥存續期間內,合夥人的個人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對合夥的權利——不能查帳、不能參與決策、不能要求提前清算。唯一例外是「利益分配請求權」:當合夥決算要把盈餘分給你的債務人時,你可以代位(民法242)要求合夥直接付給你。想對股份本身施壓,則走民法685聲請扣押股份。
白話解讀
假設你借錢給朋友 100 萬,朋友還不出來,你查到他在某個合夥事業裡有股份。直覺上你會想:那我去合夥那邊「代位」行使他的權利不就好了?不行。這條明確告訴你:合夥還在運作期間,合夥人的個人債權人不能跳進合夥裡代替合夥人行使任何權利。你不能要求合夥提供帳簿給你看、不能要求參與合夥決策、不能要求合夥提前清算。為什麼?因為合夥是一個獨立運作的事業體,如果允許每個合夥人的私人債權人都可以伸手進來,合夥根本無法經營。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利益分配請求權」。當合夥每年算出盈餘要分給合夥人時,那筆「該分給你朋友的錢」,你可以代位請求直接給你。這是法律給債權人的一條窄門:你不能干涉合夥運作,但可以攔截合夥分給你債務人的錢。
法律定性
民法第684條規範合夥人個人債權人的代位權限制:合夥存續期間內,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對合夥的權利,以維護合夥事業的獨立運作;但利益分配請求權(盈餘分紅)例外開放代位,作為債權人的受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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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人的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他對合夥的權利嗎?▾
原則不行,合夥存續期間內一律禁止,僅利益分配請求權例外。
Q2什麼是利益分配請求權?▾
合夥決算後該分給合夥人的盈餘請求權,是684條唯一可代位的例外。
Q3債權人能查合夥帳冊或參與決策嗎?▾
不能,這屬於對合夥的權利,合夥存續期間內禁止代位。
Q4想對合夥人股份施壓怎麼做?▾
走民法685聲請法院扣押股份,兩個月內未清償視為退夥啟動結算。
Q5代位行使利益分配請求權有時效嗎?▾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民法125的15年。
Q6債權人可以直接查封合夥的設備或現金嗎?▾
不行,只能扣押抽象的股份權利,不能直接執行合夥具體財產。
Q7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時配偶在合夥的股份怎麼算?▾
算的是股份價值,不能直接衝進合夥分一台機器。
Q8法院強制執行也受684條限制嗎?▾
是,執行官可扣押股份與盈餘分配請求權,但不能執行合夥具體財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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