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4 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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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84條規定,合夥人的債權人在合夥存續期間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對合夥的權利,但利益分配請求權(分紅)例外可代位行使。
Q · 我朋友欠我錢,他是合夥人,我能代位去合夥那邊行使他的權利嗎?
不能,但合夥分紅時你可代位攔截那筆錢
依民法第684條,合夥存續期間內,合夥人的個人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對合夥的權利——不能查帳、不能參與決策、不能要求提前清算。唯一例外是「利益分配請求權」:當合夥決算要把盈餘分給你的債務人時,你可以代位(民法242)要求合夥直接付給你。想對股份本身施壓,則走民法685聲請扣押股份。
深度解讀
假設你借錢給朋友 100 萬,朋友還不出來,你查到他在某個合夥事業裡有股份。直覺上你會想:那我去合夥那邊「代位」行使他的權利不就好了?不行。這條明確告訴你:合夥還在運作期間,合夥人的個人債權人不能跳進合夥裡代替合夥人行使任何權利。你不能要求合夥提供帳簿給你看、不能要求參與合夥決策、不能要求合夥提前清算。為什麼?因為合夥是一個獨立運作的事業體,如果允許每個合夥人的私人債權人都可以伸手進來,合夥根本無法經營。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利益分配請求權」。當合夥每年算出盈餘要分給合夥人時,那筆「該分給你朋友的錢」,你可以代位請求直接給你。這是法律給債權人的一條窄門:你不能干涉合夥運作,但可以攔截合夥分給你債務人的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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