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6 條(合夥人之聲明退夥)
- 1.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 2.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 3.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86 條:未定期合夥得隨時聲明退夥,須兩個月前通知並避開不利時期;定期合夥原則不可中途退,但有重大事由可立即退。
Q · 合夥契約沒寫退場機制,我可以退夥嗎?
依民法第 686 條,合夥若未約定存續期間,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且不得選在「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退夥。若合夥定有存續期間,原則上不能中途退,例外是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如重病、被外派、家庭重大變故),此時不受兩個月預告與時機限制,可立即退夥。退夥是單方意思表示,不需其他合夥人同意。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合夥做生意,做著做著發現不對勁:理念不合、對方擺爛、市場變了、自己想轉換跑道。你想離開,但合夥契約沒寫怎麼走,你會不會被綁死?這條告訴你:不會。如果合夥沒約定存續期間,你隨時可以聲明退夥,只要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就行。但有兩個陷阱:第一,不能挑「對合夥不利的時機」走(例如正在搶大訂單時你跑了,這叫趁火打劫),第二,如果合夥有約定存續期間(例如「合夥五年」),原則上你不能中途退,除非你有「非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家人重病、被外派、健康崩潰等不是你能控制的事)。換句話說,合夥不是賣身契,但也不是想走就走的旋轉門。法律給你出口,但要你走得體面、走得有理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86 條規範合夥人之聲明退夥,建立兩條退場路徑:未定存續期間之合夥得隨時聲明退夥但須兩個月前通知並避開不利時期;定有存續期間之合夥原則上不得中途退夥,惟有非可歸責於己之重大事由者,得不受前述限制立即退夥。退夥為單方意思表示,毋須其他合夥人同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沒約定期間可以隨時退夥嗎?▾
可以,但要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且不能選在對合夥不利的時機退。
Q2退夥需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嗎?▾
不需要。退夥是單方意思表示,符合要件你說退就退,對方沒有阻止權。
Q3合夥約定五年,第二年想退怎麼辦?▾
原則不行,除非有非可歸責於己之重大事由(重病、外派、家庭變故),否則建議協商合意退夥。
Q4什麼叫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
由法院個案認定,如正簽大訂單、融資中、危機應對時退夥,可能要賠合夥損失。
Q5退夥怎麼通知才有效?▾
寄存證信函載明依民法第686條聲明退夥、自送達起兩個月後生效,把依據與時點釘死。
Q6退夥後錢怎麼算?▾
依民法第689條結算,按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與出資/損益比例計算應得金額。
Q7重大事由的標準很嚴嗎?▾
很嚴。須客觀重大且非可歸責於己,「不想做了」「賺太少」「跟人吵架」通常不算。
Q8退夥後對之前的合夥債務還要負責嗎?▾
要。依民法第690條,退夥人對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債務仍負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undefined_term | fixed_term |
|---|---|---|
| 可否退夥 | 得隨時聲明退夥 | 原則不得中途退夥 |
| 預告期 | 須兩個月前通知 | 重大事由退夥無預告期但須即時通知 |
| 時機限制 | 不得於不利合夥時期退 | 重大事由退夥不受時機限制 |
| 例外出口 | — | 非可歸責於己之重大事由可立即退 |
| 違反風險 | 不利時期退夥須賠合夥損失 | 無重大事由強行退夥可能須賠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