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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台函民字第 63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按退夥係單獨行為,苟合夥人已向他合夥人明確表示其退夥之意並合於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無待他合夥人之承諾,即可發生效力 (參考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九十六號判例) 。但其合夥契約有反之約定者,自應依其約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台函民字第 63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按退夥係單獨行為,苟合夥人已向他合夥人明確表示其退夥之意並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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