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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69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以合夥契約組成之當舖商號因合夥人僅剩一人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旨

關於以合夥契約組成之當舖商號,因合夥人僅剩一人,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2 月 5 日內授警字第 0950890302 號函。

二、按民法第 667 條第 1 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故合夥僅存一人,致合夥欠缺存續要件,應生合夥解散之效果而進行清算程序,實務(本部 80 年 1 月 22日法 80 律字第 01192 號函、89 年 6 月 13 日法 89 律字第018892 號函參照)及學說(參見劉春堂著,「民法債編各論(下)」」,94 年 7 月初版,第 86 頁至第 87 頁;林誠二著,「民法債編各論(下)」,2002 年 3 月版,第 61 頁至第 62 頁;邱聰智著,「新訂債法各論(下)」,2003 年 7 月初版,第 139 頁)見解並無兩歧,來函所稱枉顧民法第 687 條之法條文意云云,應屬誤認。至於得否依商業登記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等節,請逕洽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469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以合夥契約組成之當舖商號因合夥人僅剩一人應如何處理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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