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關於營利事業依破產法規定向商會聲請和解,罰鍰不得列為和解債權參與分配,業經本部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法78. 律決字第九四六三號函解釋在案。 二 按罰鍰係屬公法上債權,雖經法院裁定不得列為和解債權,惟其權利並不因該公司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而消滅,仍得於和解程序外就債務人之「自由財產」受償,或於和解程序終結後,就債務人之「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耿雲卿先生著「破產法釋義」第三○四頁參照)。本件稅捐稽徵機關如認該公司之估價清償財產減除抵押債務後尚有餘額其餘額如為上述「自由財產」或「剩餘財產」,自得對之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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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營利事業依破產法規定向商會聲請和解,罰鍰不得列為和解債權參與分配,業經本部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法78. 律決字第九四六三號函解釋在案。 二 按罰鍰係屬公法上債權,雖經法院裁定不得列為和解債權,惟其權利並不因該公司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而消滅,仍得於和解程序外就債務人之「自由財產」受償,或於和解程序終結後,就債務人之「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耿雲卿先生著「破產法釋義」第三○四頁參照)。本件稅捐稽徵機關如認該公司之估價清償財產減除抵押債務後尚有餘額其餘額如為上述「自由財產」或「剩餘財產」,自得對之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