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8 條(破產終止之裁定)
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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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48 條規定,破產財團財產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破產終止。
Q · 破產終止和破產終結差在哪?
依破產法第 148 條,當破產財團的財產連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都付不起時,法院可因破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破產終止。終止是程序中途喊停,不啟動第 149 條的請求權消滅效果;終結(第 146 條)則走完最後分配並使債務人多數債務歸於消滅。對債權人而言,終止意味著連一成分配都拿不到;對債務人而言,終止後仍須繼續面對債權人。
白話解讀
破產法裡有兩個聽起來很像的詞:「破產終結」和「破產終止」。差一個字,含義天差地遠。終結是程序跑完了,財產分完了,皆大歡喜(雖然債權人通常都不歡喜)。終止是中途叫停:法院發現破產財團的錢連支付管理費用都不夠,整個程序辦下去只會讓財產縮水更多,於是裁定喊停。對債務人來說,終止可能比終結更殘酷:因為終止不會啟動第149條的「請求權消滅」效果,債權人理論上仍可繼續追討。對債權人來說,終止意味著他們連那一成、兩成的分配都拿不到,全盤皆輸。最諷刺的是,啟動終止的不是法官也不是債權人,是破產管理人自己。當他發現再做下去只是燒錢,他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吧,這場戲不值得演下去。
法律定性
破產終止指破產宣告後,破產財團之財產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依破產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中途結束破產程序之制度。其特徵為:聲請權專屬破產管理人、發生於實質分配無法進行之情形、且不啟動破產終結所伴隨之債權消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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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終止是什麼?▾
破產財團財產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依管理人聲請中途結束破產程序。
Q2破產終止和破產終結差在哪?▾
終止是中途喊停、不啟動債權消滅;終結是走完分配、債務人多數債務歸於消滅。
Q3破產終止後債權人還能追討嗎?▾
可以。終止不啟動第 149 條請求權消滅,債權人對債務人個人及保證人的追討權仍存在。
Q4誰可以聲請破產終止?▾
聲請權專屬破產管理人,破產人與債權人均無聲請權,僅能向法院或監查人陳述意見。
Q5什麼是財團費用?▾
管理、變價、分配破產財團所必要之費用,含管理人報酬、拍賣費、訴訟費等。
Q6破產終止需要多久?▾
無法定時限,視管理人完成財產清算與不敷清償試算的進度,法院裁定後公告生效。
Q7破產終止對債務人是好是壞?▾
多半更不利,因不啟動債務消滅效果,債務人仍須面對債權人,反而失去重新開始的法律利益。
Q8公司資產很少還適合聲請破產嗎?▾
可能被裁定終止而非終結,自然人宜評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或更生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破產終止(第148條) | 破產終結(第146條) |
|---|---|---|
| 觸發時機 | 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 最後分配完成 |
| 聲請/發動者 | 破產管理人聲請 | 分配完結後法院為終結 |
| 第149條請求權消滅 | 不啟動 | 啟動,債務人多數債務消滅 |
| 對債權人 | 無分配,且仍可繼續追討 | 受分配後未清償部分視為消滅 |
| 對債務人 | 仍須面對債權人 | 獲得債務免責、重新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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