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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48 條(破產終止之裁定)

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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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48 條規定,破產財團財產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破產終止。

Q · 破產終止和破產終結差在哪?

依破產法第 148 條,當破產財團的財產連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都付不起時,法院可因破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破產終止。終止是程序中途喊停,不啟動第 149 條的請求權消滅效果;終結(第 146 條)則走完最後分配並使債務人多數債務歸於消滅。對債權人而言,終止意味著連一成分配都拿不到;對債務人而言,終止後仍須繼續面對債權人。

白話解讀

破產法裡有兩個聽起來很像的詞:「破產終結」和「破產終止」。差一個字,含義天差地遠。終結是程序跑完了,財產分完了,皆大歡喜(雖然債權人通常都不歡喜)。終止是中途叫停:法院發現破產財團的錢連支付管理費用都不夠,整個程序辦下去只會讓財產縮水更多,於是裁定喊停。對債務人來說,終止可能比終結更殘酷:因為終止不會啟動第149條的「請求權消滅」效果,債權人理論上仍可繼續追討。對債權人來說,終止意味著他們連那一成、兩成的分配都拿不到,全盤皆輸。最諷刺的是,啟動終止的不是法官也不是債權人,是破產管理人自己。當他發現再做下去只是燒錢,他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吧,這場戲不值得演下去。

法律定性

破產終止指破產宣告後,破產財團之財產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依破產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中途結束破產程序之制度。其特徵為:聲請權專屬破產管理人、發生於實質分配無法進行之情形、且不啟動破產終結所伴隨之債權消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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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終止是什麼?

破產財團財產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依管理人聲請中途結束破產程序。

Q2破產終止和破產終結差在哪?

終止是中途喊停、不啟動債權消滅;終結是走完分配、債務人多數債務歸於消滅。

Q3破產終止後債權人還能追討嗎?

可以。終止不啟動第 149 條請求權消滅,債權人對債務人個人及保證人的追討權仍存在。

Q4誰可以聲請破產終止?

聲請權專屬破產管理人,破產人與債權人均無聲請權,僅能向法院或監查人陳述意見。

Q5什麼是財團費用?

管理、變價、分配破產財團所必要之費用,含管理人報酬、拍賣費、訴訟費等。

Q6破產終止需要多久?

無法定時限,視管理人完成財產清算與不敷清償試算的進度,法院裁定後公告生效。

Q7破產終止對債務人是好是壞?

多半更不利,因不啟動債務消滅效果,債務人仍須面對債權人,反而失去重新開始的法律利益。

Q8公司資產很少還適合聲請破產嗎?

可能被裁定終止而非終結,自然人宜評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或更生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破產終止(第148條)破產終結(第146條)
觸發時機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最後分配完成
聲請/發動者破產管理人聲請分配完結後法院為終結
第149條請求權消滅不啟動啟動,債務人多數債務消滅
對債權人無分配,且仍可繼續追討受分配後未清償部分視為消滅
對債務人仍須面對債權人獲得債務免責、重新開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破産法第217条(異時廃止)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45조(재단부족으로 인한 파산폐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德國InsO § 207(Einstellung mangels Mass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43-9(clôture pour insuffisance d'ac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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