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0 條(復權之聲請)
- 1.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 2.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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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50條規定復權兩條件:清償全部債務者可立即聲請;未清償者只要無詐欺或過怠破產前科,於破產終結滿三年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Q · 被宣告破產之後,資格限制能解除嗎?
依破產法第150條,復權有兩條路。第一項:破產人以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聲請復權。第二項:縱未能解免全部債務,只要未因詐欺破產(第154條)或過怠破產(第155條)受刑之宣告,於破產終結滿三年後、或調協履行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復權。復權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債權人沒有同意權,准許後因破產而來的職業與身分資格限制即解除。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終點,這條是出口的門。很多人以為被宣告破產之後一輩子就被貼上標籤,公司不能當董事、不能當保險業務員、不能執行某些專門職業,這套限制會跟著你到墓地。錯。法律設計了一個叫「復權」的機制,讓你重新變回「沒被破產過的人」。兩條路:第一條是把債還清(不一定要全額現金還,跟債權人達成清償或其他方式都算),向法院聲請就能復權;第二條更關鍵,就算你還不出來,只要你沒因為詐欺破產或過怠破產被判刑,破產程序結束後熬過三年,或者你跟債權人談成的調協有履行完,你照樣可以聲請復權。這條的核心訊息:時間和清白本身就是你的籌碼。沒有人告訴你這件事,因為告訴你了,你就不會繼續害怕。
法律定性
復權是破產人經破產程序後,回復因破產喪失之公民與職業資格(如公司董事、保險證券從業、農漁會理監事等)的法定制度,以「清償全部債務」或「破產終結滿三年且無破產犯罪前科」兩種要件之一為門檻,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裁定,使破產人在法律地位上回到未受破產宣告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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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復權之後,那段破產紀錄會消失嗎?▾
不會完全消失,但法律效果會中斷。法院的破產登記簿會記載「已復權」,意思是法律地位回到沒被破產的狀態,所有因破產而來的資格限制(公司董事、保險業務、農漁會理監事等)都解除,但歷史紀錄本身還在檔案裡。復權裁定書本身就是清白證明,比任何口頭說明都有力。
Q2我跟債權人和解只還了部分錢,這算「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嗎?▾
要看協議內容。若債權人同意減免剩餘部分(債務免除)並出具書面,「解免全部債務」的條件就成就,可走第一項聲請;若只是分期還款還沒還完,要等還完才算。談和解時務必在和解書寫明「就剩餘債務拋棄請求權」或「同意債務全部消滅」,不要只寫「分期清償」,用字差別決定能不能走快車道。
Q3我十五年前被宣告破產到現在沒聲請過復權,現在還能聲請嗎?▾
可以。復權的聲請權沒有時效限制。只要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條件,今天聲請和五年前聲請的法律效果相同,實務上有破產三十年後才聲請復權的案例。許多老一輩破產者根本不知道有復權制度,若家人有此狀況,幫他們聲請就是給他們完整的後半生。
Q4破產復權是什麼?▾
讓破產人回復因破產喪失之職業與身分資格的法定制度,由法院裁定,使法律地位回到未受破產宣告之狀態。
Q5破產復權的兩種方式差在哪?▾
第一項清償全部債務可立即聲請;第二項未清償者須無破產犯罪前科且破產終結滿三年。舉證與等待期完全不同。
Q6什麼是詐欺破產與過怠破產?▾
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破產犯罪,涉及隱匿財產、不實記載或浪費財產等,受刑宣告者不得依第二項復權。
Q7復權跟破產免責是同一件事嗎?▾
不同。免責處理債務是否消滅,復權處理因破產喪失之資格能否回復,兩者目的與要件各異。
Q8破產復權怎麼聲請?▾
確認破產案件狀態(聲請破產登記簿謄本)→ 判斷適用項次 → 備清償或履行證明 → 向原破產宣告地方法院民事庭遞復權聲請狀。
Q9破產終結後多久能復權?▾
未清償全部債務者,須破產終結滿三年(或調協履行後)才能依第二項聲請;已清償者無等待期。
Q10聲請復權要準備哪些文件?▾
清償收據或債務免除書、調協履行證明、無刑事前科紀錄、破產登記簿謄本,連同復權聲請狀提出。
Q11復權聲請要花多少錢?▾
非財產權聲請事件,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計收(金額不高),無律師亦可自行遞狀。
Q12復權聲請有時效限制嗎?▾
沒有。十年、二十年後再聲請,法律效果相同,權利不會因時間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對象 | 第一項(清償路) | 已以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 第二項(時間路) | 未能解免全部債務但無破產犯罪前科 |
| 等待期 | 第一項(清償路) | 無,清償完成即可聲請 | 第二項(時間路) | 破產終結滿三年,或調協履行後 |
| 排除事由 | 第一項(清償路) | 無特別限制 | 第二項(時間路) | 曾依第154條詐欺破產或第155條過怠破產受刑宣告者不適用 |
| 債權人角色 | 第一項(清償路) | 法院依職權審查,債權人無否決權 | 第二項(時間路) | 法院依職權審查,債權人無否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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