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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50 條(復權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2. 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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