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0 條(復權之聲請)
- 1.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 2.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50條規定復權兩條件:清償全部債務者可立即聲請;未清償者只要無詐欺或過怠破產前科,於破產終結滿三年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Q · 被宣告破產之後,資格限制能解除嗎?
依破產法第150條,復權有兩條路。第一項:破產人以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聲請復權。第二項:縱未能解免全部債務,只要未因詐欺破產(第154條)或過怠破產(第155條)受刑之宣告,於破產終結滿三年後、或調協履行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復權。復權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債權人沒有同意權,准許後因破產而來的職業與身分資格限制即解除。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終點,這條是出口的門。很多人以為被宣告破產之後一輩子就被貼上標籤,公司不能當董事、不能當保險業務員、不能執行某些專門職業,這套限制會跟著你到墓地。錯。法律設計了一個叫「復權」的機制,讓你重新變回「沒被破產過的人」。兩條路:第一條是把債還清(不一定要全額現金還,跟債權人達成清償或其他方式都算),向法院聲請就能復權;第二條更關鍵,就算你還不出來,只要你沒因為詐欺破產或過怠破產被判刑,破產程序結束後熬過三年,或者你跟債權人談成的調協有履行完,你照樣可以聲請復權。這條的核心訊息:時間和清白本身就是你的籌碼。沒有人告訴你這件事,因為告訴你了,你就不會繼續害怕。
法律定性
復權是破產人經破產程序後,回復因破產喪失之公民與職業資格(如公司董事、保險證券從業、農漁會理監事等)的法定制度,以「清償全部債務」或「破產終結滿三年且無破產犯罪前科」兩種要件之一為門檻,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裁定,使破產人在法律地位上回到未受破產宣告之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復權是什麼?▾
讓破產人回復因破產喪失之職業與身分資格的法定制度,由法院裁定。
Q2破產復權有幾種方式?▾
兩種:清償全部債務聲請,或未清償但無破產犯罪前科、破產終結滿三年後聲請。
Q3復權需要債權人同意嗎?▾
不需要。復權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債權人無否決權。
Q4破產復權怎麼聲請?▾
確認破產案件狀態、備清償或履行證明、向原破產宣告地方法院民事庭遞復權聲請狀。
Q5破產終結多久可以復權?▾
未清償全部債務者,破產終結滿三年(或調協履行後)即可聲請。
Q6復權聲請有時效限制嗎?▾
沒有。十年、二十年後再聲請,法律效果相同,權利不消滅。
Q7復權後破產紀錄會消失嗎?▾
歷史檔案仍在,但登記簿載明「已復權」,所有資格限制解除。
Q8只還部分債務算解免全部債務嗎?▾
要看協議;債權人書面免除剩餘債務才算,僅分期未還完不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對象 | 第一項(清償路) | 已以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 第二項(時間路) | 未能解免全部債務但無破產犯罪前科 |
| 等待期 | 第一項(清償路) | 無,清償完成即可聲請 | 第二項(時間路) | 破產終結滿三年,或調協履行後 |
| 排除事由 | 第一項(清償路) | 無特別限制 | 第二項(時間路) | 曾依第154條詐欺破產或第155條過怠破產受刑宣告者不適用 |
| 債權人角色 | 第一項(清償路) | 法院依職權審查,債權人無否決權 | 第二項(時間路) | 法院依職權審查,債權人無否決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