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13 條(喪失國籍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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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特殊限制(口訣):
刑、刑、民、強、破、稅
alice96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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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第3款:訴訟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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