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13 條(喪失國籍之例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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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13 條列六種阻卻事由:刑事被告、有期徒刑未執行、民事被告、強制執行未結、破產未復權、欠稅未繳,符合任一即不得喪失國籍。
Q · 我已經拿到外國護照,台灣國籍可以直接放棄嗎?
依國籍法第 13 條,即使你已符合第 11 條取得外國國籍的條件,只要存在以下六種情況之一,內政部就不予許可喪失國籍: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民事被告、受強制執行未終結、受破產宣告未復權、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其中民事被告門檻最低,被告即符合;稅務罰鍰無金額門檻,幾千塊未繳也擋下。
白話解讀
一張兩萬塊的營業稅罰單,三年前你忘了繳,現在準備正式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被內政部直接退件。這就是第13條的力量。它告訴你:六種狀況下你的國籍是鎖死的,就算你已經符合第11條的所有條件、就算已經拿到外國護照,也不行。六種狀況:刑事偵查或起訴中、有期徒刑還沒執行完、被提告民事、強制執行未終結、破產未復權、租稅或罰鍰未繳清。其中「民事被告」的門檻最低,你不需要敗訴,光是被人告、案子還在審理就夠。第六款的稅務罰鍰也一樣,金額大小不問,沒繳就是沒繳。這條法律把國籍變成一張要付清所有帳才能離場的通行證。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13 條為喪失國籍的阻卻事由規定,列舉六種具體情形:刑事偵查或審判被告、有期徒刑未執行完畢、民事被告、強制執行未終結、破產未復權、滯納租稅或罰鍰未繳清。當事人雖符合第 11 條取得外國國籍要件,存在任一阻卻事由即不得獲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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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籍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定六種阻卻喪失國籍的事由,是國籍離場前的結算清單。
Q2哪些情況不能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刑事被告、有期徒刑未執行、民事被告、強制執行未結、破產未復權、欠稅未繳,六項任一即擋。
Q3民事被告也算嗎?▾
算。從被起訴那刻起就符合,不必等敗訴。
Q4欠稅多少才算?▾
無金額門檻,幾千塊滯納金也擋下。
Q5怎麼確認自己沒有阻卻事由?▾
申請無欠稅證明、無犯罪紀錄、自查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紀錄、破產復權狀態。
Q6民事案件結束後可以申請嗎?▾
可以。事由消滅後隨時重新申請,無時效限制。
Q7國籍法第 13 條 vs 第 12 條差別?▾
第 12 條限兵役與公職、第 13 條限訴訟與財稅,兩者並列適用。
Q8取得外國國籍會自動失去中華民國國籍嗎?▾
不會。必須主動申請喪失並經內政部許可,第 13 條任一事由存在即不予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2 | art_13 |
|---|---|---|
| 條文焦點 | 兵役、公職、男性役男限制 | 訴訟、執行、財稅未結算 |
| 阻卻事由可解除性 | 兵役完成、辭去公職即解除 | 結案、繳清、復權即解除 |
| 通常觸發族群 | 服役年齡男性、現職公務員 | 全體欲喪失國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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