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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13喪失國籍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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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13 條列六種阻卻事由:刑事被告、有期徒刑未執行、民事被告、強制執行未結、破產未復權、欠稅未繳,符合任一即不得喪失國籍。

Q · 我已經拿到外國護照,台灣國籍可以直接放棄嗎?

不行。六種情況卡關就申請被退件

依國籍法第 13 條,即使你已符合第 11 條取得外國國籍的條件,只要存在以下六種情況之一,內政部就不予許可喪失國籍: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民事被告、受強制執行未終結、受破產宣告未復權、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其中民事被告門檻最低,被告即符合;稅務罰鍰無金額門檻,幾千塊未繳也擋下。

白話解讀

一張兩萬塊的營業稅罰單,三年前你忘了繳,現在準備正式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被內政部直接退件。這就是第13條的力量。它告訴你:六種狀況下你的國籍是鎖死的,就算你已經符合第11條的所有條件、就算已經拿到外國護照,也不行。六種狀況:刑事偵查或起訴中、有期徒刑還沒執行完、被提告民事、強制執行未終結、破產未復權、租稅或罰鍰未繳清。其中「民事被告」的門檻最低,你不需要敗訴,光是被人告、案子還在審理就夠。第六款的稅務罰鍰也一樣,金額大小不問,沒繳就是沒繳。這條法律把國籍變成一張要付清所有帳才能離場的通行證。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13 條為喪失國籍的阻卻事由規定,列舉六種具體情形:刑事偵查或審判被告、有期徒刑未執行完畢、民事被告、強制執行未終結、破產未復權、滯納租稅或罰鍰未繳清。當事人雖符合第 11 條取得外國國籍要件,存在任一阻卻事由即不得獲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已經有美國護照了,幹嘛還要在乎台灣這邊有沒有放棄成功?

重要。中華民國國籍只要沒被內政部許可喪失,你在台灣的法律地位就還是「國民」。這意味著台灣的稅務義務、民事和刑事追訴權、判決執行,全部適用到你身上。很多雙重國籍者以為有外國護照就可以避稅,結果國稅局還是當你是國人課稅,這就是因為第 11 條和第 13 條的程序沒走完。

Q2民事被告就能擋住喪失國籍,那是不是任何人都能用這招卡住我?

是的,前提是案件確實成立受理。實務上常見的是債權人或前配偶在你準備喪失國籍前夕提起民事訴訟,這完全合法。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預計要辦喪失國籍,提前公告周知反而會讓有心人士搶在你之前提告,所以準備期間越短、執行越果決越好。

Q3稅務罰鍰只有幾千塊,這種小錢也會卡住我嗎?

會。第六款用「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沒有金額門檻。法理上是要把國家的稅務債權與國籍綁在一起,避免有人利用國籍喪失來逃漏稅。實務上一張兩三千的滯納金都可能讓申請被退件。內行人提示:辦理前先到國稅局申請完納證明,把所有疑似紀錄一次清掉。

Q4國籍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六種阻卻事由,是國籍變動前必須走完的結算清單。

Q5喪失國籍的阻卻事由有哪些?

刑事被告、有期徒刑未執行、民事被告、強制執行未結、破產未復權、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六款任一即擋。

Q6什麼叫民事被告?

民事訴訟程序中被起訴的一方,從訴狀送達或案件繫屬起即符合,不問實體勝敗。

Q7為什麼欠稅不能喪失國籍?

立法把國家稅務債權與國籍綁在一起,避免有人利用喪失國籍來逃漏稅。第六款無金額門檻。

Q8如何辦理喪失國籍?

先做六項自我清查 → 申請無欠稅證明 → 處理民事訴訟 → 向戶政機關正式申請 → 退件補件。

Q9怎麼證明自己沒有第 13 條情況?

申請無欠稅證明、無犯罪紀錄表、查詢民事案件繫屬狀態、強制執行紀錄、破產復權裁定。

Q10民事訴訟結案後怎麼重新申請喪失國籍?

事由消滅後可隨時重新申請,無時效限制。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撤回起訴狀。

Q11卡在第 13 條怎麼辦?

識別卡關款別 → 對應解除(繳清欠稅、撤告和解、聲請破產復權、案件終結)→ 重新申請。

Q12國籍法第 13 條 vs 第 12 條差在哪?

第 12 條限兵役未盡與現職公職人員,第 13 條限訴訟未結與財稅未繳,兩條並列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2art_13
條文焦點兵役、公職、男性役男限制訴訟、執行、財稅未結算
阻卻事由可解除性兵役完成、辭去公職即解除結案、繳清、復權即解除
通常觸發族群服役年齡男性、現職公務員全體欲喪失國籍者

art_12

條文焦點
兵役、公職、男性役男限制
阻卻事由可解除性
兵役完成、辭去公職即解除
通常觸發族群
服役年齡男性、現職公務員

art_13

條文焦點
訴訟、執行、財稅未結算
阻卻事由可解除性
結案、繳清、復權即解除
通常觸發族群
全體欲喪失國籍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籍法第13条(離脱の届出)
韓國국적법 제14조의2(국적이탈 신고)
中國国籍法第10-11条(退出中国国籍的批准要件)
德國StAG § 22 i.V.m. § 26(Versagung der Entlassung bei laufenden Strafverfahren oder Wehrpflicht)
美國8 U.S.C. § 1481(Loss of nationality through voluntary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1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刑事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受刑之宣告執行未終結者。   三、為民事被告人。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滯納租稅處分未終結者。

(0890114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有其情節輕重之差異,悉不准其喪失國籍,實欠合理。爰明定其限制之範圍,以利執行。   二、原條文第三款「民事被告人」修正為「民事被告」以符民事訴訟法之用語。   三、修正條文第六款,爰增列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仍不喪失國籍,以求明確。

(01801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刑事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受刑之宣告執行未終結者。   三、為民事被告人。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滯納租稅處分未終結者。

(089011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有其情節輕重之差異,悉不准其喪失國籍,實欠合理。爰明定其限制之範圍,以利執行。   二、原條文第三款「民事被告人」修正為「民事被告」以符民事訴訟法之用語。   三、修正條文第六款,爰增列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仍不喪失國籍,以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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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籍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