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11 條
- 1.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 2.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3.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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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11條規範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三種情形:外籍父母監護的未成年人、外國人配偶、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皆須經內政部許可。
Q · 我拿了外國護照,台灣國籍會自動消失嗎?
依國籍法第11條第一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許可:第一款外國籍父母行使監護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二款為外國人之配偶、第三款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且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未提出申請、未獲許可前,即使取得外國國籍,台灣國籍依然存在。第二項規定未成年子女可隨同喪失,但仍須另行申請許可。
白話解讀
很多人在歸化美國、日本、新加坡之後,以為自己「自動」就不是台灣人了。事實正好相反。台灣對土生土長的國民非常寬容,你拿到外國護照那一刻,台灣國籍依然完整保留。要真正「失去」台灣國籍,你必須親自跑去內政部申請、提出文件、等待許可。這條規定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答案:國籍不會被外國護照「擠掉」,只會被你自己「丟掉」。三種人可以走這條路:被外國父母領走的小孩、外國人的配偶、依台灣法律有行為能力且自願拿外國護照的成年人。但別以為想丟就能丟。第12條會擋下沒服兵役的男生、現任公職者、現役軍人。所以那些以為「拿了美國籍就不用當兵」的人,這條法律的後半段才是他們真正要面對的牆。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11條為中華民國國民主動喪失國籍的法定要件規範,建立「申請許可制」的退籍程序,明確規定三種申請情形、未成年子女隨同條款,以及109年成年年齡修正後的過渡規定,是台灣國籍退場機制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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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老公是日本人,我拿了日本國籍要把台灣國籍退掉嗎?▾
看你選擇。台灣允許雙重國籍,不主動申請就不會失去。日本雖要求歸化者放棄原國籍,但台灣不會配合自動移除你。實務上很多歸化日本者其實仍持有台灣身分。內行人提示:保留台灣國籍代表你保有回台居住、就醫、購屋的權利,未來若想回來不用走「回復國籍」(國籍法第15條)的繁瑣程序,這個選擇權不要輕易丟掉。
Q2我兒子在德國出生,現在我想讓他只保留德國籍,怎麼做?▾
如果他未成年,由你(行使親權的台灣籍父或母)依本條第二項申請。若他符合第一項第一款(隨外籍父母至國外生活),也可隨同喪失。但他成年後若想回復台灣國籍,需依國籍法第15條重新申請,比保留要繁瑣很多。內行人提示:很多家長後悔的不是申請喪失,而是「沒問過孩子」。越來越多家長選擇先保留,等孩子滿 18 歲自己決定。
Q3拿了美國公民可以同時保有台灣護照嗎?▾
可以。台灣允許雙重國籍,你拿到美國公民那天,台灣護照、戶籍、健保都不會自動消失,除非親自跑內政部申請喪失。但有兩個例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限制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男性即使久居海外仍可能被要求服兵役。內行人提示:長期定居海外的話,向駐外館處登記僑民身分,可降低兵役通知寄回台灣老家的機率。
Q4國籍法第11條是什麼?▾
規範中華民國國民主動喪失國籍的三種情形與申請許可程序,是台灣國籍退場機制的核心條文,採「申請許可主義」非自動喪失。
Q5喪失國籍三種情形差在哪?▾
第1款外籍父母監護的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申請、第2款為外國人之配偶本人申請、第3款依本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自願取得外國籍本人申請。三款適用對象與決策主體不同。
Q6什麼叫「依本國法律有行為能力」?▾
依民法規定可獨立為法律行為的人,109 年修法後成年年齡降為 18 歲,所以滿 18 歲即具行為能力,可自願申請喪失國籍。
Q7未成年子女隨同喪失是什麼意思?▾
第二項規定父母經許可喪失國籍時,未成年子女可申請隨同一起喪失。不是自動發生,要另行申請許可。
Q8怎麼申請喪失台灣國籍?▾
確認不在第12條禁止名單 → 備齊外國國籍證明、戶籍謄本、申請書 → 向內政部戶政司或駐外館處提出 → 審查 3-6 個月 → 獲核許可後辦理除戶。
Q9申請喪失國籍要準備什麼文件?▾
外國國籍證明(護照影本或公民證書)、戶籍謄本、身分證、申請書、結婚證明(已婚者)、監護證明(未成年)、規費。
Q10申請喪失國籍要多少錢?要等多久?▾
規費約數百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審查時間約 3-6 個月。海外申請透過駐外館處可能延長。
Q11未成年子女怎麼隨同喪失國籍?▾
由行使親權的父母在自己申請的同時,另行為子女提出隨同喪失申請。內政部會另行審查並核發子女的喪失許可。
Q12台灣國籍法第11條 vs 中國國籍法第10條差在哪?▾
台灣採「申請許可主義」不申請就不失去,中國採「自動喪失主義」取得外國籍即失中國籍。兩岸國籍政策南轅北轍,台灣對雙重國籍極度寬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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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種喪失情形比較 | [ { "type": "第1項第1款", "applies_to": "外籍父母監護的無/限制行為能力人", "key_requirement": "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國外生活", "decision_maker": "父母代為申請" }, { "type": "第1項第2款", "applies_to": "外國人之配偶", "key_requirement": "婚姻關係存在", "decision_maker": "本人申請" }, { "type": "第1項第3款", "applies_to": "依本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 "key_requirement": "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受輔助宣告者需輔助人同意)", "decision_maker": "本人申請" } ] |
| 主動喪失 vs 雙重國籍 | [ { "type": "不申請喪失", "tax_status": "全球所得課稅範圍內", "voting": "可投票", "civil_service": "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限制", "return_to_tw": "戶籍健保完整保留" }, { "type": "申請喪失", "tax_status": "脫離境內居住者身分", "voting": "不可投票", "civil_service": "無此限制(已非國民)", "return_to_tw": "需依第15條回復國籍重新審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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