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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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國籍自由原則

roychen92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之第 2、3、11、2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roychen92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之第 2、3、11、2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roychen92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之第 2、3、11、2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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