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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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wweiii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總統永不得選
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特任、特派之人員=政務人員
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任等:
委任:一~五職等
薦任:六~九職等
簡任:十~十四職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