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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國籍法 第 9 條

  1. 1.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2. 2.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3. 3.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4. 4.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 三、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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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9 條:歸化中華民國許可後一年內須提喪失原國籍證明,逾期得申請展延或撤銷許可;高級專業人才、殊勳歸化、非可歸責事由者免提。

Q · 歸化中華民國後多久要提喪失原國籍證明?沒提會怎樣?

依國籍法第 9 條,歸化許可日起一年內必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逾期未提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可申請展延外,內政部應撤銷歸化許可。第四項另列三種免提情形:依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歸化(高級專業人才)、依第 6 條歸化(殊勳)、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國籍證明。

白話解讀

你願意先放棄你原本的國籍,再賭台灣會批准你嗎?2016 年以前,這就是申請歸化的真實困境。如果你按舊法先放棄原國籍,但內政部最後不批准,你就直接淪為「無國籍人」(在地球上找不到任何一個國家承認你是它的國民)。這條法律在民國 105 年(2016)做了一次關鍵修正:改成「先取得歸化許可,再於一年內提出喪失原國籍的證明」。這個順序顛倒,把無國籍風險從申請者身上拿掉。第四項還列了三種完全免提證明的情況:高級專業人才、殊勳歸化、以及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這條法律的修訂史,就是一個「政府意識到自己讓人變無國籍人」的故事。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9 條為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後提交喪失原國籍證明之程序規範,民國 105 年修法將申請順序顛倒(從先放棄原國籍改為先取得歸化許可後一年內提出),避免申請失敗者淪為無國籍人,並於第四項建立三款免提豁免機制,是台灣歸化制度從「強制單一國籍」走向「兼顧無國籍風險」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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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已經放棄原本的國籍但台灣還沒批准歸化,現在我什麼國籍都沒有怎麼辦?

如果你是 2016 年修法後申請的,這個情況不應該發生——法律改成先批准歸化、再要求放棄原國籍。如果你真的處於無國籍狀態,可以向內政部和外交部說明處境。內行人提示:若是 2016 年以前的舊案,當時法律確實有這個漏洞,移民署實務上會協助處理過渡期的身分認定,但這已經是少數案例。

Q2我們國家根本不發「喪失國籍證明」這種文件怎麼辦?

第四項第三款專門處理這種情況: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免提證明。實務上需要外交部協助查證該國的法律規定。內行人提示:這個豁免條款不是自動適用,要主動提出申請並提供證據(例如該國駐台辦事處的書面回覆、該國法律的中譯本),不主動爭取就會被當作普通逾期處理。

Q3國籍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後,須於許可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的程序條文,含三款免提豁免機制。

Q4喪失原國籍證明是什麼文件?

原屬國政府核發的官方文件,證明申請人已放棄原國國籍。各國發放程序不同,部分國家根本不發此種文件。

Q5什麼叫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因原國政治情勢、法律限制、行政程序障礙等客觀因素,導致申請人無法取得喪失國籍證明的情況。

Q6高級專業人才歸化是指什麼?

依國籍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因專業能力符合國家發展需要而獲准歸化的外國人,免提喪失原國籍證明。

Q7歸化後怎麼辦理喪失原國籍證明?

向原國駐台辦事處或原國主管機關申請放棄國籍,取得文件後一年內送內政部備查。

Q8一年期限怎麼算?

原則從歸化許可日起算一年;若原國規定須滿一定年齡才能放棄國籍,從滿一定年齡之日起算一年。

Q9怎麼申請展延期限?

準備原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的書面證據,向內政部申請並由外交部查證屬實後可申請展延。

Q10怎麼證明符合免提豁免條件?

主動提出申請並備齊證據:高級人才需附專業證明、殊勳歸化需主管機關認定、非可歸責事由需外交部協助查證原國法律。

Q11國籍法第 9 條 vs 日本國籍法第 14 條差在哪?

我國強制喪失原國籍(含豁免),日本只課予『離脱努力義務』(非強制),且日本期限為 2 年。

Q12國籍法第 9 條 vs 德國 StAG § 12 差在哪?

德國 2024 年改革後採『容忍多重國籍』,原則不再強制放棄;我國仍保留單一國籍原則但設豁免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naturalizationhigh_talentmeritorious
適用對象一般歸化外國人高級專業人才(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中華民國有殊勳者(第 6 條)
喪失原國籍要求許可日起 1 年內須提證明免提證明(雙重國籍可能)免提證明
逾期效果原則撤銷歸化許可不適用不適用
展延機制有(原國法律或程序限制)不適用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籍法 第 14 条(国籍の選択義務)+ 第 16 条(外国国籍の離脱の努力義務)
🇰🇷 韓國국적법 제10조(외국 국적 포기 의무)+ 제11조(국적 선택 의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 8 條(歸化後不得保留外國國籍)+ 第 3 條(不承認雙重國籍)
🇩🇪 德國StAG § 12(Hinnahme der Mehrstaatigkeit)+ § 25(Verlust durch Erwerb ausländischer Staatsangehörigkei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1-17(acquisition par naturalisation, sans obligation de renonciation à la nationalité d'origine)
🇺🇸 美國8 U.S.C. § 1448(Oath of Renunciation and Allegiance — 入籍宣誓含放棄外國效忠,但實際不強制喪失原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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