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籍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2. 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3.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4.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 三、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籍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