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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內戶字第 93816 號
要旨
關於我國為外國人之養子女國籍疑義一節,前經 貴府呈院核釋「現行國籍法,並無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而喪失國籍之規定」。自未便比照國籍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至其依照第十一條規定,因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聲請喪失國籍者,自可按照一般情形予以受理,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
全文內容
關於我國為外國人之養子女國籍疑義一節,前經 貴府呈院核釋「現行國籍法,並無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而喪失國籍之規定」。自未便比照國籍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至其依照第十一條規定,因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聲請喪失國籍者,自可按照一般情形予以受理,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