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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內戶字第 938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我國為外國人之養子女國籍疑義一節,前經 貴府呈院核釋「現行國籍法,並無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而喪失國籍之規定」。自未便比照國籍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至其依照第十一條規定,因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聲請喪失國籍者,自可按照一般情形予以受理,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

全文內容

關於我國為外國人之養子女國籍疑義一節,前經 貴府呈院核釋「現行國籍法,並無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而喪失國籍之規定」。自未便比照國籍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至其依照第十一條規定,因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聲請喪失國籍者,自可按照一般情形予以受理,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內戶字第 938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我國為外國人之養子女國籍疑義一節,前經 貴府呈院核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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