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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7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一 依我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規定,該梁榮劍收養王占美為子,如已有自幼加以撫養之事實,則其收養關係應認為業經合法成立,無須另辦何項手續。

二 我駐法使館依據以上法條發給證明書,似無不可,但該王占美如原屬我國國籍,則依我國國籍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其國籍並不因是項收養關係之成立而喪失,關於此點於發給證明書時,似可附帶聲明以免誤會。

全文內容

一 依我國民法第一○七九條但書之規定,該梁○劍收養王○美為子,如已有自幼加以撫養之事實,則其收養關係應認為業經合法成立,無須另辦何項手續。二 我駐法使館依據以上法條發給證明書,似無不可,但該王○美如原屬我國國籍,則依我國國籍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其國籍並不因是項收養關係之成立而喪失,關於此點於發給證明書時,似可附帶聲明以免誤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公參字第 7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一 依我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規定,該梁榮劍收養王占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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