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12 條(不得喪失國籍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最新筆記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一般限制(口訣):兵、軍、公

roychen92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所稱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指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且其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者。

roychen92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所稱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指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且其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者。

roychen92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所稱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指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且其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