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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3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未滿二十歲且無行為能力之人,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喪失國籍

全文內容

查趙○、趙○,既已在本國設籍,則其喪失國籍,自應依國籍法第三章之規定,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自願喪失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行為能力者為限」,蓋以申請喪失國籍,為身分上之行為,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趙○、趙○未成年,不論其歸何人扶養,均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喪失國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電參字第 3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未滿二十歲且無行為能力之人,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喪失國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