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383 號
要旨
未滿二十歲且無行為能力之人,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喪失國籍
全文內容
查趙○、趙○,既已在本國設籍,則其喪失國籍,自應依國籍法第三章之規定,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自願喪失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行為能力者為限」,蓋以申請喪失國籍,為身分上之行為,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趙○、趙○未成年,不論其歸何人扶養,均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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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滿二十歲且無行為能力之人,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喪失國籍
查趙○、趙○,既已在本國設籍,則其喪失國籍,自應依國籍法第三章之規定,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自願喪失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行為能力者為限」,蓋以申請喪失國籍,為身分上之行為,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趙○、趙○未成年,不論其歸何人扶養,均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喪失國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