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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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6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解散登記 15 日期限及罰鍰規定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396 條還有效嗎?解散登記要去哪查?
已刪除,現行依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396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刪除。原規定公司解散後 15 日內須申請解散登記、違反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現行解散登記之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細節,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相關規定主要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公司解散後15天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違反者處罰鍰。歷經多次修正調整罰鍰金額,最終於民國90年刪除。刪除原因是第387條第5項新增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解散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細節改由行政命令統一規範,不再需要在母法逐條列明。現行解散登記規定見「公司登記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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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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