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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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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6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解散登記 15 日期限及罰鍰規定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396 條還有效嗎?解散登記要去哪查?

已刪除,現行依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396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刪除。原規定公司解散後 15 日內須申請解散登記、違反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現行解散登記之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細節,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相關規定主要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公司解散後15天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違反者處罰鍰。歷經多次修正調整罰鍰金額,最終於民國90年刪除。刪除原因是第387條第5項新增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解散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細節改由行政命令統一規範,不再需要在母法逐條列明。現行解散登記規定見「公司登記辦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96 條為已廢止條文,原屬第 9 章「公司之登記」程序性規定,曾規範公司解散後須於 15 日內辦理解散登記之強制義務及違反罰則。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為提升登記法制彈性,將解散登記細節抽離母法、改由行政命令統一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396 條是什麼?

已廢止條文,原規範公司解散後 15 日內申請解散登記及違反者罰鍰,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經立法院刪除。

Q2公司法第 396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新增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解散登記之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細節改由行政命令統一規範,毋須在母法逐條列明。

Q3公司解散登記現在的法源是什麼?

公司法第 387 條為授權依據,具體規範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實務上申請前須先選任清算人並備齊解散事由證明、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

Q4公司解散登記的 15 日期限還適用嗎?

舊條文 15 日期限隨本條刪除而失效,現行申請期限依公司登記辦法及主管機關公告為準,違反效果整合至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裁罰機制。

Q5公司法第 396 條歷年修法幾次?

5 次:民國 55 年制定、69 年增列起算點、72 年提高罰鍰、86 年改新臺幣、90 年刪除全條。

Q6公司解散登記要怎麼辦?

先選任清算人 → 備齊解散事由證明、股東會議事錄 → 線上送件經濟部商工登記系統 gcis.nat.gov.tw。

Q7公司解散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解散登記申請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解散通知、章程影本等,依公司登記辦法附表。

Q8公司解散登記要花多少錢?

規費依公司類型 1,000-2,500 元,加上委任會計師/代辦費約 8,000-25,000 元;自辦可省代辦費但易卡件。

Q9公司解散沒辦登記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處理,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命令解散。

Q10舊公司法第 396 條 vs 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差在哪?

舊條文寫死 15 日期限+固定罰鍰於母法;現行由行政命令彈性規範,違反效果整合至 387 條裁罰機制。

Q11解散登記 vs 廢止登記差在哪?

解散登記是公司主動申請(依 387 條 + 辦法 4 條),廢止登記是主管機關依職權為之(依公司法 397 條)。

Q12解散登記 vs 清算完結登記差在哪?

解散登記是清算「開始」之公示;清算完結登記(公司法 331 條)是清算「結束」、公司法人格消滅之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wkey_difference
舊公司法第 396 條(已刪除)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舊條文寫死 15 日期限及固定罰鍰金額(3,000-15,000 元)於母法;現行改由行政命令規範,期限與罰則機制依授權母法第 387 條彈性處理。
違反效果現行主管機關得依第 387 條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得依法處罰,並可能命令解散。舊條文限於罰鍰;現行整合至 387 條後手段更完整(改正+罰鍰+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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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公司法第 396 條(已刪除)
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違反效果
現行主管機關得依第 387 條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得依法處罰,並可能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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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公司法第 396 條(已刪除)
舊條文寫死 15 日期限及固定罰鍰金額(3,000-15,000 元)於母法;現行改由行政命令規範,期限與罰則機制依授權母法第 387 條彈性處理。
違反效果
舊條文限於罰鍰;現行整合至 387 條後手段更完整(改正+罰鍰+命令解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926 条(解散の登記)
韓國상법 제 228 조(해산등기)
中國公司法第 188 条(公司解散登记)
德國HGB § 31(Eintragung der Auflösung)/ GmbHG § 65(Anmeldung der Auflös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 237-2(Publicité de la dissolution)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75(Dissolution generally; certificate of dissolu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經核准後,在本公司所在地公告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0690418 修正)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經核准後,在本公司所在地公告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所稱之「開始後」,對命令解散及裁定解散之情形尚難適用,故修正條文增列「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等字,以便適用上較原條文為週延。

(0721122 修正)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經核准後,在本公司所在地公告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第二項罰鍰提高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經核准後,在本公司所在地公告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經核准後,在本公司所在地公告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0690418 修正)

原條文所稱之「開始後」,對命令解散及裁定解散之情形尚難適用,故修正條文增列「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等字,以便適用上較原條文為週延。

(0721122 修正)

第二項罰鍰提高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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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9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96 條的立法沿革共 5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