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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97 條(廢止登記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2.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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