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97 條(廢止登記之申請)
- 1.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 2.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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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7 條建立廢止登記制度:公司解散後不辦解散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登記,須先給負責人三十日異議期。
Q · 公司關門了沒辦解散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廢止嗎?
依公司法第 397 條第一項,公司解散後不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登記。第二項規定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主管機關必須先給公司負責人三十日聲明異議的期間,逾期不聲明或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登記。三十日是負責人的最後緩衝窗口,過了就沒有第二次機會。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種公司特別讓人頭痛:明明已經不營業了,股東散了、辦公室退了、電話也打不通了,但工商登記上它還「活著」。銀行查不出它倒了,債權人找不到人,甚至有人拿這種殭屍公司的登記資料去騙人。397條就是對付這種殭屍公司的掃把。它授權主管機關在公司解散後拒不申請解散登記的情況下,直接依職權廢止登記,或者由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但這把掃把不是亂揮的,第二項設了一道保護:除非是法院裁定解散或政府命令解散(這種情況事實已經很清楚),否則主管機關必須先給公司負責人三十天的異議期。你有三十天可以跳出來說「等等,我們還在清算,不是不辦登記」。這三十天是你最後的緩衝,過了就沒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97 條為廢止公司登記之法律依據,授權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未辦解散登記之已解散公司,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登記。除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外,須踐行三十日催告異議程序。本條於民國 90 年配合行政程序法將「撤銷」用語修正為「廢止」,明確區分溯及失效與向後失效之行政處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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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公司廢止登記?▾
主管機關對未辦解散登記之公司,強制取消其工商登記的行政處分,向後失效。
Q2公司不辦解散登記會怎樣?▾
主管機關可依職權廢止登記,且負責人在廢止前仍需承擔稅務與法律責任。
Q3怎麼申請廢止別人公司的登記?▾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債權人、房東、商標權人等)備妥證明文件,向經濟部商業司書面申請。
Q4收到三十日催告函該怎麼辦?▾
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附清算進度或繼續營業證明,否則登記即廢止。
Q5廢止登記後公司還存在嗎?▾
存在,但僅限於清算範圍內之法人格(公司法 24-26 條),仍可被告、可告人。
Q6公司法 397 條跟撤銷登記差在哪?▾
廢止向後失效(民國 90 年改用語),撤銷溯及既往無效,行政法上意義完全不同。
Q7命令解散和廢止登記有什麼不同?▾
命令解散為主動行政處分,廢止登記則是登記效力之取消,兩者可能先後發生。
Q8三十日異議期可以延長嗎?▾
不能。法定期間屆滿即廢止,但提異議後主管機關審查時間實務上可拖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ncept | trigger | legal_effect | remedy |
|---|---|---|---|
| 廢止登記(公司法 397) | 解散後不辦解散登記 | 向後失效,登記消滅 | 三十日異議期 + 行政救濟 |
| 撤銷登記(公司法 9) | 登記內容不實或違法 | 溯及既往無效 | 行政救濟(訴願 + 行政訴訟) |
| 命令解散(公司法 10) | 違反公益、未開業等 | 公司強制解散 | 行政救濟 |
| 裁定解散(公司法 11) | 股東聲請法院裁定 | 法院裁定解散 | 抗告至上級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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