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9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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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8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公司合併後 15 日內辦理存續、消滅、新設三種登記,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 398 條為什麼被刪除?
公司法第 398 條於民國 90 年隨同公司法大幅修正而刪除。刪除原因是同次修法在第 387 條第 5 項新增授權條款,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將原本散落各條的登記期限、文件、程序等技術細節,統一移至行政命令層級規範。這是台灣公司法登記章節的整體去複雜化工程,與第 389、390 條等多條登記程序條文同步刪除,本質上是法規層級的合理化,而非合併登記義務的取消。
白話解讀
這條過去詳細規定公司合併後15天內必須分別辦理存續公司變更登記、消滅公司解散登記、新設公司設立登記,並附送資產負債表,違反者處罰鍰。民國90年刪除,與第396條相同理由:第387條第5項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後,合併登記的程序細節統一由行政命令規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98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公司於合併後 15 日內,應分別就存續公司、消滅公司及新設公司辦理三種登記類型,並附送資產負債表,違反者處罰鍰。本條於民國 90 年 11 月配合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後刪除,相關程序細節改由該行政命令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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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98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公司合併後 15 日內辦理三種登記。
Q2公司法 398 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配合公司法大幅修正而刪除。
Q3公司合併要辦哪些登記?▾
存續公司變更登記、消滅公司解散登記、新設公司設立登記,現依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Q4公司合併登記期限多久?▾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自合併基準日起 15 日內辦理。
Q5為什麼公司法 398 條被刪除?▾
因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後,程序細節統一改由行政命令規範。
Q6公司法 398 條被刪除後依據哪條?▾
現行依據為公司法第 387 條與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Q7違反公司合併登記期限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6 項,代表人處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得連續處罰。
Q8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登記類型、應附文件與申請程序,是承接舊公司法 398 條的現行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398 | current |
|---|---|---|
| 法規層級 | 公司法(法律位階) | 公司法第 387 條(法律)+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行政命令) |
| 規範事項 | 合併後三種登記類型 + 15 日期限 + 罰鍰 | 登記類型、文件、程序統一於公司登記辦法,罰鍰回到公司法第 387 條第 6 項 |
| 登記期限 | 合併後 15 日 |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仍維持 15 日為主 |
| 違反效果 | 舊法 1,000 至 5,000 元罰鍰 |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6 項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得連續處罰 |
| 修法彈性 | 修法須立法院三讀 | 行政命令可由經濟部公告修正,反應產業需求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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