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9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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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9 條已於 90 年刪除,原分公司設立 15 日內登記義務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
Q · 公司法第 399 條還有效嗎?分公司登記現在去哪查?
公司法第 399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整條刪除,現已不具法律效力。原本規範的「分公司設立後 15 日內申請登記分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理人」等程序事項,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實際操作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新公司若要設立分公司,依現行制度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辦即可。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後15天內必須申請登記分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理人等事項,並規範國外設立分公司的報備義務。歷經六次修訂,從籍貫住所的文字調整、罰鍰金額提高、責任主體從「公司負責人」限縮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到幣別改為新臺幣,最終於民國90年整條刪除,分公司登記程序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9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本國公司設立分公司後 15 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程序義務,歷經民國 55、59、69、72、86 年共五次修正,最終於民國 90 年配合公司法電腦化登記改革整條刪除,相關程序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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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99 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整條刪除,現行不適用。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399 條被刪除?▾
配合民國 90 年公司法電腦化登記改革,分公司登記程序統一搬到公司登記辦法,由行政命令處理而非寫入母法。
Q3現在分公司設立要去哪登記?▾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公司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申辦。
Q4現行分公司登記期限是幾天?▾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與舊條文相同維持 15 日內申請,但罰則改適用其他條文。
Q5舊公司法第 399 條罰鍰多少?▾
民國 86 年最後修正版本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現已不適用。
Q6查公司法歷史條文要去哪查?▾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點選「沿革」可查所有舊版條文,含已刪除條文。
Q7已刪除的條文可以引用嗎?▾
原則上不行,但用於說明法律沿革、歷史背景或舊事件適用法律時可引用標明「已刪除」。
Q8公司法第 399 條跟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差在哪?▾
效力位階不同。399 條為法律(立法院通過),公司登記辦法為行政命令(主管機關訂定),修改門檻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399 | current_regulation |
|---|---|---|
| 效力位階 | 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 | 行政命令(公司登記辦法,主管機關訂定) |
| 登記期限 | 分公司設立後 15 日內 |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維持 15 日內 |
| 違反罰則 | 代表公司股東或董事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依公司法相關罰則條文(非單獨設罰) |
| 修改門檻 | 需立法院三讀 | 主管機關行政命令發布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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