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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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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9 條已於 90 年刪除,原分公司設立 15 日內登記義務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

Q · 公司法第 399 條還有效嗎?分公司登記現在去哪查?

已刪除。現查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公司法第 399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整條刪除,現已不具法律效力。原本規範的「分公司設立後 15 日內申請登記分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理人」等程序事項,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實際操作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新公司若要設立分公司,依現行制度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辦即可。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後15天內必須申請登記分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理人等事項,並規範國外設立分公司的報備義務。歷經六次修訂,從籍貫住所的文字調整、罰鍰金額提高、責任主體從「公司負責人」限縮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到幣別改為新臺幣,最終於民國90年整條刪除,分公司登記程序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9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本國公司設立分公司後 15 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程序義務,歷經民國 55、59、69、72、86 年共五次修正,最終於民國 90 年配合公司法電腦化登記改革整條刪除,相關程序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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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99 條還有效嗎?

本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整條刪除,現行不具法律效力。原規範的分公司設立 15 日內登記義務,已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接續規範。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399 條被刪除?

配合民國 90 年公司法電腦化登記改革,立法者將分公司登記、設立、變更等程序性事項統一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方式靈活調整,避免每次微調都需立法院三讀的時間成本。

Q3現在分公司設立要去哪登記?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新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 15 日內,備妥申請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等文件,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公司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申辦。

Q4公司法第 399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本國公司設立分公司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登記分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理人之程序義務,民國 90 年整條刪除。

Q5公司法第 399 條為什麼被刪除?

配合民國 90 年公司法電腦化登記改革,將登記程序性內容統一整併至授權命令層級(公司登記辦法),便於主管機關彈性調整。

Q6公司法第 399 條原本規範什麼?

本國公司設立分公司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分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理人、設立日期四款事項,及國外分公司報備義務。

Q7條文「刪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機關通過修正案,將原有條文整條移除,該條號保留但內容空白標示「(刪除)」,自公布日起不再具法律效力。

Q8現在怎麼辦分公司設立登記?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設立後 15 日內備妥申請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等文件,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公司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申辦。

Q9怎麼查公司法第 399 條的歷史條文?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搜尋「公司法」進入法規頁,點選「沿革」可看到所有修正歷史,含 6 次修法的舊版條文全文。

Q10怎麼判斷某條文是否已被刪除?

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頁若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條文,「沿革」頁也會註明刪除日期,引用前必先確認效力狀態。

Q11民國 90 年以前的分公司登記爭議現在怎麼處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事實發生在舊條文有效期間者仍適用舊版公司法第 399 條判斷責任,引用時需特別標明適用版本。

Q12公司法第 399 條 vs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差在哪?

效力位階不同:399 條為法律(立法院通過),公司登記辦法為行政命令(主管機關訂定)。實質內容(15 日內登記)大致相同,修改門檻差異是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article_399current_regulation
效力位階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命令(公司登記辦法,主管機關訂定)
登記期限分公司設立後 15 日內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維持 15 日內
違反罰則代表公司股東或董事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依公司法相關罰則條文(非單獨設罰)
修改門檻需立法院三讀主管機關行政命令發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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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位階
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
登記期限
分公司設立後 15 日內
違反罰則
代表公司股東或董事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修改門檻
需立法院三讀

current_regulation

效力位階
行政命令(公司登記辦法,主管機關訂定)
登記期限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維持 15 日內
違反罰則
依公司法相關罰則條文(非單獨設罰)
修改門檻
主管機關行政命令發布即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933 条(外国会社の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 48 条(支店登記)
韓國상법 제617조(지점설치 등기)
中國公司法第 14 條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47-48 條(分公司設立登記)
德國HGB § 13(Zweigniederlassungen, Anmeld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s L123-1 et R123-31(immatriculation des succursales au RCS)
美國State-level(無聯邦對應,各州 Foreign Corporation Registration 規定,如 Delaware Title 8 § 37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0590818 修正)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或居所。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第三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690418 修正)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或居所。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者,於分公司所在地政府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撤銷時亦同。

立法理由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以利管理,爰增列第三項條文。

(0721122 修正)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或居所。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者,於分公司所在地政府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撤銷時亦同。

立法理由不如期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不應罰及全體董事,爰將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並將罰鍰提高及設下限,「限期」改為「期限」。

(0860531 修正)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或居所。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者,於分公司所在地政府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撤銷時亦同。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0590818 修正)

於第一項第三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690418 修正)

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以利管理,爰增列第三項條文。

(0721122 修正)

不如期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不應罰及全體董事,爰將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並將罰鍰提高及設下限,「限期」改為「期限」。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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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99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99 條的立法沿革共 6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