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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公司法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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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範分公司遷移撤銷的 15 日登記期限,現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處理。

Q · 公司法 40 條被刪除了,那分公司還要不要辦登記?

要辦,規定移到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0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但分公司遷移或撤銷的登記義務並未消失,只是規範位階從法律降為命令——現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定。實務上仍須於變動後一定期間內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違反者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處理罰鍰。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分公司遷移或撤銷後15天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違反者會被罰鍰。民國90年刪除後,相關登記規定已移至公司法第387條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換句話說,義務沒有消失,只是搬了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分公司因業務需要遷移或撤銷後應於 15 日內申請登記,違反者處罰鍰。民國 90 年立法政策將登記程序事項整合為命令層級,本條規範功能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承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40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公司法第 4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分公司遷移或撤銷後 15 日內須申請登記,違反者處罰鍰。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立法理由是將登記程序事項整合為命令層級,相關規範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承接,提升修法彈性。

Q2公司法 40 條刪除後,分公司還要不要辦登記?

要。登記義務沒有消失,只是規範位階從法律降為行政命令。分公司遷移或撤銷仍應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於一定期限內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違反者仍處罰鍰。實務上不辦登記照樣裁罰,差別只在處罰依據不同。

Q3公司法 40 條刪除後,規範跑去哪裡?

規範功能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承接。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各類公司登記(設立、變更、解散、分公司)的申請程序、期限與文件,由經濟部訂定並依需要修正,比寫死在法律中更具彈性。

Q4公司法 40 條歷次修法的重點是什麼?

本條共經歷 4 次修法: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時訂定、72 年修正罰鍰對象從「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並提高罰鍰、86 年配合幣制改革改以新臺幣計算、90 年刪除整合至公司登記辦法。整個歷程反映立法技術從寫死天數走向授權命令彈性化。

Q5公司法 40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分公司遷移撤銷後 15 日內申請登記,違反處罰鍰。民國 90 年刪除整合至公司登記辦法。

Q6公司法 40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是公司法登記章節整體精簡的一環,配套將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Q7公司法 40 條為什麼刪除?

立法政策考量:程序性事項寫死法律修法不便,改由命令層級規範可隨業務需要彈性調整,與國際立法趨勢一致。

Q8公司法 40 條歷次修法重點?

民國 55 年訂定、72 年改罰鍰對象、86 年改新臺幣、90 年刪除整合至辦法,整個歷程反映立法技術從寫死期限走向授權命令。

Q9分公司遷移現在怎麼辦登記?

依公司登記辦法準備變更登記申請書 + 董事會決議 + 新址使用權證明,至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服務(gcis.nat.gov.tw)線上申辦。

Q10分公司撤銷登記要花多少錢?

依公司法第 438 條規定繳納登記費,金額視公司類型與登記事項而定,實務上約數百至數千元不等。

Q11分公司不辦登記會怎樣?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與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罰鍰,且分公司業務變動未登記可能影響稅籍、銀行業務與契約相對人信賴。

Q12怎麼確認本條規範繼受到哪?

查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條款)+ 公司登記辦法(最新版),比對 90 年立法理由說明,即可建構完整繼受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mpare_dimensionold_law_40current_regime
規範位階法律(公司法本身)命令(公司登記辦法,依公司法 387 授權)
登記期限明文 15 日依公司登記辦法各章節規定,未統一寫死天數
罰鍰主體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72 年修正後)公司或負責人,依違反態樣決定
修法彈性需立法院三讀主管機關依法定授權即可修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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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位階
法律(公司法本身)
登記期限
明文 15 日
罰鍰主體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72 年修正後)
修法彈性
需立法院三讀

current_regime

規範位階
命令(公司登記辦法,依公司法 387 授權)
登記期限
依公司登記辦法各章節規定,未統一寫死天數
罰鍰主體
公司或負責人,依違反態樣決定
修法彈性
主管機關依法定授權即可修正辦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930-933条(外国会社の支店登記)/ 商業登記法 第48条以下
韓國상법 제614조 (지점 변경등기) / 상업등기법 관련 조항
中國公司法 第14條(分公司設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40條(分公司變更登記)
德國HGB § 13 / § 13d (Anmeldung der Zweigniederlass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1 et R123-40 (succursale)
美國各州法不一,如 Delaware Code Title 8 § 371 (foreign corporation regist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50705 全文修正)

分公司之遷移、撤銷應於遷移或撤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0721122 修正)

分公司之遷移、撤銷,應於遷移或撤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元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不如期申請分公司之遷移、撤銷登記,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不應罰及全體董事,爰將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並將罰鍰提高及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分公司之遷移、撤銷,應於遷移或撤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分公司之遷移、撤銷應於遷移或撤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0721122 修正)

不如期申請分公司之遷移、撤銷登記,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不應罰及全體董事,爰將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並將罰鍰提高及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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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00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00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