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0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1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分公司登記申請人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01 條規定什麼?為什麼翻法典只看到「(刪除)」?
公司法第 401 條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原條文於民國 55 年訂定時,列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類公司之分公司登記應由哪種代表人或股東申請。刪除原因是立法者認為這種程序細節放母法太繁瑣,將申請人資格規定統一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由子法統一規範。所以現在要申請分公司登記,不查本條,改查公司登記辦法對應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曾規定不同類型公司(無限、兩合、有限、股份有限)的分公司登記應由誰來申請。民國90年刪除後,申請人資格已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不再需要在母法中逐一列舉。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1 條為已廢止之程序授權條文。原規範於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時訂定,列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類公司之分公司登記應由何種代表人或股東申請。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廢止本條,將申請人資格統一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不再於母法逐一列舉。本條雖已刪除,仍保留於法規沿革供修法脈絡分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01 條是什麼?▾
民國 55 年訂定的程序條文,原本列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類公司之分公司登記應由何種代表人或股東申請。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刪除,申請人規定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2公司法第 401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立法者認為這種程序細節放在母法太繁瑣,且不同類型公司逐一列舉容易掛一漏萬。立法政策上將申請人資格規定統一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由子法統一規範,修正彈性也較高。
Q3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
公司登記辦法是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由經濟部頒布之子法(行政命令),整合所有公司登記程序細節,包括設立、變更、解散、分公司、外國公司認許等各類登記之申請人、應備文件、程序與費用。
Q4怎麼申請分公司登記?▾
查公司登記辦法對應條文,準備章程、董事會決議、分公司負責人證明、營業所所在地證明文件等,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具體應備文件依公司類型(有限、股份有限等)而異。
Q5怎麼確認某條法律是否現行有效?▾
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條文若標示『(刪除)』即非現行有效。需找現行替代規定通常透過該法之授權母條(如本條的公司法第 387 條)追蹤到子法。
Q6公司法 vs 公司登記辦法地位差別?▾
公司法是立法院通過之母法(法律位階),公司登記辦法是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子法(行政命令位階)。子法不得牴觸母法,但在母法授權範圍內,子法可細化規定。
Q7母法授權 vs 子法規定,哪個優先?▾
母法位階高於子法。子法不得牴觸母法,超越母法授權範圍之子法規定無效。但在母法明確授權範圍內,子法為現行有效規範,應直接適用。
Q8分公司登記申請人現在誰可以申請?▾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規定,原則上由總公司之代表人或經授權之代理人申請,具體依公司類型查辦法對應條文。
Q9怎麼查公司法第 401 條歷史條文?▾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修法沿革頁面,查找民國 55 年至 90 年間之歷史版本。
Q10怎麼從公司法找到對應的公司登記辦法規定?▾
公司法第 387 條為授權母條,依此追蹤到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查對應公司類型與登記事項之條文。
Q11公司法第 401 條 vs 第 387 條差別?▾
401 條已刪除,原列舉分公司登記申請人;387 條為現行有效之授權母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
Q12已刪除條文 vs 仍有效條文怎麼分?▾
法規資料庫條文標示『(刪除)』即非現行有效,但保留於沿革供修法脈絡分析;有效條文有完整文字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leted_article_401 | current_company_registration_rules | article_387 |
|---|---|---|---|
| 規範地位 | 公司法母法(已刪除) | 公司登記辦法子法(現行有效) | 公司法母法授權條(現行有效) |
| 規範內容 | 列舉四類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 | 統一規範所有公司登記程序 |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登記辦法 |
| 修正彈性 | 修正需經立法院三讀 | 經濟部頒布修正,行政程序較快 | 修正需經立法院三讀 |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