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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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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2 條規範經理人登記,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改適用公司登記辦法第 16 條。

Q · 公司法第 402 條還能用嗎?經理人登記怎麼辦?

已刪除。現適用公司登記辦法

依公司法第 402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範,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到職或離職後 15 日內申請登記。本條刪除後,相關規範移至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16 條,登記期限與應載事項實質維持,僅法規層級從母法降為授權命令。

白話解讀

這條曾規定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到職或離職後15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列出應登記的事項(姓名、職稱、住所、是否股東或董事、到離職日期)。違反期限者處罰鍰。民國90年刪除後,經理人登記事項已移至公司登記辦法處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2 條為歷史條文,原規範公司經理人異動之登記期限(到職離職後 15 日內)、應登記事項(姓名、職稱、住所、是否股東或董事、到離職日期)及違反者罰鍰。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法時刪除,相關規範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02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修法將施行細節性規範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提高法規彈性。

Q2經理人登記現在的法源是什麼?

《公司登記辦法》第 16 條,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登記期限仍為到職或離職後 15 日內。

Q3公司經理人異動沒登記會怎樣?

依公司登記辦法及公司法第 387-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Q4公司法第 402 條是什麼?為什麼會被刪除?

本條為公司法歷史條文,原規範經理人異動 15 日內登記程序。民國 90 年刪除是因為施行細節放在母法太僵化,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後由經濟部依授權彈性調整。

Q5公司經理人指的是什麼?跟董事差在哪?

經理人是公司法第 29 條定義之為公司管理事務並有代為簽名權之人,由董事會委任,屬受任人關係。董事是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機關成員,屬機關地位。

Q6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跟公司法什麼關係?

公司登記辦法是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規範公司各項登記之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書表格式,效力位階低於公司法但同具拘束力。

Q7什麼叫授權命令?跟法律有什麼不同?

授權命令是行政機關依立法機關於法律中之授權所訂定的命令(如公司登記辦法),公司法第 387 條即為授權依據。授權命令效力低於法律但同具拘束力。

Q8公司經理人異動現在要怎麼登記?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16 條,到職或離職後 15 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政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備齊董事會決議錄、身分證影本等文件。

Q9公司經理人登記要繳多少錢?

經濟部商業司現行變更登記規費為新臺幣 300 元(紙本)或 220 元(線上申辦),實際費用以申辦時公告為準。

Q10公司經理人登記漏了會被罰多少?

依公司法第 387-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

Q11公司經理人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董事會委任/解任決議錄、經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書、最新公司登記表,部分情況需附稅捐稽徵機關完納證明。

Q12公司法第 402 條跟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第 16 條差在哪?

登記期限(15 日)與應登記事項實質內容不變,差異在於:法規層級從母法降為授權命令、罰則條文移到公司法第 387-1 條、登記事項細項略增(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company_act_402current_company_registration_rule_16
法規層級公司法母法(立法院通過)公司登記辦法(經濟部命令)
登記期限到職或離職後 15 日內到職或離職後 15 日內(不變)
應登記事項姓名、職稱、住所、是否股東董事、到離職日期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職稱(細項略增)
罰則原公司法第 402 條罰鍰依公司法第 387-1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罰鍰
修改彈性需立法院三讀經濟部得依實務需要修訂

old_company_act_402

法規層級
公司法母法(立法院通過)
登記期限
到職或離職後 15 日內
應登記事項
姓名、職稱、住所、是否股東董事、到離職日期
罰則
原公司法第 402 條罰鍰
修改彈性
需立法院三讀

current_company_registration_rule_16

法規層級
公司登記辦法(經濟部命令)
登記期限
到職或離職後 15 日內(不變)
應登記事項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職稱(細項略增)
罰則
依公司法第 387-1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罰鍰
修改彈性
經濟部得依實務需要修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業登記法第 43 条(支配人登記)
韓國상업등기법 제23조(지배인 등기)
中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28 条(董事、监事、经理变更登记)
德國HGB § 53(Prokurist 登記至商業登記簿 Handelsregist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123-1(registre du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 - 公司負責人登記)
美國各州 corporate filings 規定,例如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2(officer design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委任、解任或調動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就職或解職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0590818 修正)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委任、解任或調動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就職或解職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第一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690418 修正)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先獲得股東或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同意時間與實際到離職時間每有相當距離,自應以到離職時間為準,爰將第一項修改為「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辦理登記,以符實際。又第一項第三款「就職或解職」同時修正為「到職或離職」,以與前段配合。

(0721122 修正)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不如期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不應罰及全體董事,爰將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並將「限期」改為「期限」,罰鍰提高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委任、解任或調動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就職或解職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0590818 修正)

於第一項第一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690418 修正)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先獲得股東或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同意時間與實際到離職時間每有相當距離,自應以到離職時間為準,爰將第一項修改為「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辦理登記,以符實際。又第一項第三款「就職或解職」同時修正為「到職或離職」,以與前段配合。

(0721122 修正)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不如期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不應罰及全體董事,爰將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並將「限期」改為「期限」,罰鍰提高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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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02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6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