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0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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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2-1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停業逾一個月應 15 日內申請登記,現行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Q · 公司法第 402-1 條還適用嗎?
公司法第 402-1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存在僅 22 年。原條文規定公司停業超過一個月應於停業日起 15 日內申請停業登記、停業期間最長一年、屆滿後 15 日內須申請復業。現行停復業登記規定已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更具彈性。
白話解讀
這條曾規定公司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應於停業日起15天內申請停業登記,停業期間最長一年,届滿後15天內須申請復業。民國90年刪除後,停復業登記規定已移至公司登記辦法。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民國69年才增訂,存在僅約22年即被刪除,是公司法簡政放權趨勢的縮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2-1 條為民國 69 年增訂、90 年刪除之停復業登記程序規定,原規範公司暫停營業逾一個月應辦理停業登記及復業登記之期限與最長停業期間,現行規定已移轉至公司登記辦法第 17 條,屬公司法簡政放權立法趨勢之代表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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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02-1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1980 年增訂、2001 年刪除,原規定公司停復業登記期限。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402-1 條被刪除?▾
公司法簡政放權趨勢,登記程序細節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由經濟部訂定更具彈性。
Q3公司停業現在要怎麼辦理?▾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17 條辦理,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
Q4公司停業期間最長多久?▾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規定辦理,已非公司法第 402-1 條規範。
Q5公司停業逾期未復業會怎樣?▾
可能依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由主管機關廢止登記。
Q6公司法第 402-1 條和現行公司登記辦法差別?▾
原條文寫死 15 日期限、最長 1 年停業;現行辦法可由主管機關彈性調整。
Q7公司法第 402-1 條刪除時間?▾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
Q8舊版公司法第 402-1 條條文哪裡查?▾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歷史修法版本可查 1980-2001 條文原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02_1 | current_regulation |
|---|---|---|
| 規範性質 | 法律位階(立法院通過) | 命令位階(行政機關訂定) |
| 停業期限 | 明定最長一年 | 依公司登記辦法彈性規定 |
| 申請期限 | 停業日起 15 日內 | 依公司登記辦法現行版本 |
| 修法靈活度 | 須立法院三讀,緩慢 | 經濟部依授權訂定,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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