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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法律字第 1499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77 年 09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28-429 頁

要旨

公司暫停營業而申請為停業之登記,其停業期限疑義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公司得申請延展。第四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停業之登記。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復業,乃配合第十條所設之規定。故公司暫停營業而申請為停業之登記,其停業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似非不可適用上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比較來函說明二、所列兩種不同意見,似以 (乙) 說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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