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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交路字第 008328 號
要旨
關於公司法第 402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其中「不得超過一年」之期限,既係對公司每次停業期間所設之限制,則若公司申請停業半年,於期限屆滿後,不申報復業,復申請繼續停業半年,可否准予所請?如准其所請,則於第二次停業屆滿後,不申報復業,再申請繼續停業一年是否可准其所請?又如兩次申請停業之期間並未中斷,而每次申請停業期間均為一年是否可予核准?併請釋示之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四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間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復業。」其中「不得超過一年」之期限,既係對公司每次停業期間所設之限制,則若公司申請停業半年,於期限屆滿後,不申報復業,復申請繼續停業半年,可否准予所請?如准其所請,則於第二次停業屆滿後,不申報復業,再申請繼續停業一年是否可准其所請?又如兩次申請停業之期間並未中斷,而每次申請停業期間均為一年是否可予核准?併請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