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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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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3 條已於 2001 年刪除,公司變更登記之 15 日期限與罰則改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Q · 公司法第 403 條還能用嗎?

不能,2001 年已刪除,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03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違反者由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或外國公司負責人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刪除後相關期限、申請程序與罰則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及相關裁罰基準統一規範,實質義務未消失。

白話解讀

這條曾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15天內申請變更登記,違反者處罰鍰。民國90年刪除後,變更登記的期限、方式、申請人等事項已全面移至公司法第387條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本條的刪除是民國90年公司法大修的一環,將散落各條的登記程序規定統一收攏至授權辦法,母法只保留授權依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3 條為民國 55 年(1966 年)全文修正時訂定之公司變更登記期限與罰則規定,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現行公司變更登記之期限、應檢附文件及罰則統一移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及相關裁罰基準規範,屬於「母法授權、命令細部規範」之立法分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403 條還在嗎?

不在了。公司法第 403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範的 15 日變更登記期限與罰鍰,移至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

Q2公司法 403 條當年規定什麼?

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違反者由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或外國公司負責人,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3公司法 403 條為什麼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的立法政策,是將散落各條的登記程序規定統一收攏至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母法只保留授權依據,使行政機關得以命令彈性調整細節,回歸大陸法系「法律授權、命令細部規範」的立法分工。

Q4公司變更登記期限現在規定在哪?

現行公司變更登記期限與罰則規定於公司法第 387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多數變更項目仍維持 15 日內辦理之原則,違反者依公司法第 387 條相關裁罰基準處罰鍰。

Q5公司變更登記怎麼辦?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 e 申辦」線上辦理,或臨櫃送件。備齊變更登記申請書、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與負責人身分證明。

Q6公司變更登記要多少錢?

依登記項目不同,本國公司多為新臺幣 1,000 元起,資本額變更另按比例計算規費,外國公司略高。

Q7公司變更登記要附什麼文件?

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依變更項目調整附件清單。

Q8公司變更登記沒在 15 天內辦會怎樣?

依現行公司法第 387 條與裁罰基準,得處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連續違規可按次處罰,並延後變更生效日。

Q9公司變更登記 vs 商業變更登記差在哪?

公司變更登記適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組織),商業變更登記適用商業登記法(獨資合夥),主管機關與規費都不同。

Q10舊公司法 403 條 vs 現行公司登記辦法差在哪?

規範內容類似但層級不同:舊條文為母法(律),現行為授權命令,行政機關修正命令較修法迅速,能因應商業實務調整細節。

Q11公司變更登記 vs 工廠登記變更差在哪?

公司變更登記管法人身份事項(負責人、地址、資本額),工廠登記變更管生產地址與項目,兩者各自獨立辦理且主管機關不同。

Q12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晚辦幾天才算違規?

超過 15 日即構成違規。實務上多會給予補正期間,惡意拖延或屢次違規才會實際裁罰,惟商業利害關係人之對抗效力以登記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403current_practice
規範層級公司法母法(律)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命令)
申請期限變更後 15 日內申請原則維持 15 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細部規定
罰鍰範圍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依現行公司法第 387 條及裁罰基準,金額相近並得按次處罰
受罰主體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或外國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範圍延續舊條文邏輯)
修正彈性母法修正需立法院三讀行政命令修正較迅速,因應商業需求調整

old_403

規範層級
公司法母法(律)
申請期限
變更後 15 日內申請
罰鍰範圍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受罰主體
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或外國公司負責人
修正彈性
母法修正需立法院三讀

current_practice

規範層級
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命令)
申請期限
原則維持 15 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細部規定
罰鍰範圍
依現行公司法第 387 條及裁罰基準,金額相近並得按次處罰
受罰主體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範圍延續舊條文邏輯)
修正彈性
行政命令修正較迅速,因應商業需求調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915 条(変更の登記、原則 2 週間以内に申請)
韓國상법 제183조(변경등기 — 본점 소재지 2주 이내)
中國公司法第 32 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
德國HGB § 31(Anmeldung von Änderungen zum Handelsregist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 et suiv.(inscriptions modificatives au RCS)
美國Delaware DGCL § 103 / MBCA § 1.20-1.22(amendment filings — 無聯邦統一期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變更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0721122 修正)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代表公司之股東、代表公司之董事或外國公司之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變更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不如期將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為變更之登記,在本國公司,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在外國公司,其責任應由其負責人負之,爰將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代表公司之董事或外國公司之負責人」,並將「限期」改為「期限」。罰鍰提高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代表公司之股東、代表公司之董事或外國公司之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變更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變更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0721122 修正)

不如期將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為變更之登記,在本國公司,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在外國公司,其責任應由其負責人負之,爰將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股東、代表公司之董事或外國公司之負責人」,並將「限期」改為「期限」。罰鍰提高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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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03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