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0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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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3 條已於 2001 年刪除,公司變更登記之 15 日期限與罰則改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Q · 公司法第 403 條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403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違反者由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或外國公司負責人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刪除後相關期限、申請程序與罰則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及相關裁罰基準統一規範,實質義務未消失。
白話解讀
這條曾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15天內申請變更登記,違反者處罰鍰。民國90年刪除後,變更登記的期限、方式、申請人等事項已全面移至公司法第387條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本條的刪除是民國90年公司法大修的一環,將散落各條的登記程序規定統一收攏至授權辦法,母法只保留授權依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3 條為民國 55 年(1966 年)全文修正時訂定之公司變更登記期限與罰則規定,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現行公司變更登記之期限、應檢附文件及罰則統一移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及相關裁罰基準規範,屬於「母法授權、命令細部規範」之立法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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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403 條還在嗎?▾
已刪除,2001 年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Q2公司法 403 條什麼時候刪的?▾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2001-11-12)
Q3公司變更登記現在規定在哪?▾
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
Q4公司變更登記要在幾天內辦理?▾
多數變更項目仍為 15 日內
Q5公司變更登記沒辦會被罰嗎?▾
會,1 萬至 5 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
Q6公司變更登記要去哪辦?▾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 申辦或臨櫃
Q7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跟本國公司一樣嗎?▾
適用相同期限規定,附件文件略有差異
Q8公司變更登記要附什麼文件?▾
變更登記申請書、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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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ld_403 | current_practice |
|---|---|---|
| 規範層級 | 公司法母法(律) | 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命令) |
| 申請期限 | 變更後 15 日內申請 | 原則維持 15 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細部規定 |
| 罰鍰範圍 |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依現行公司法第 387 條及裁罰基準,金額相近並得按次處罰 |
| 受罰主體 | 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或外國公司負責人 |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範圍延續舊條文邏輯) |
| 修正彈性 | 母法修正需立法院三讀 | 行政命令修正較迅速,因應商業需求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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