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4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的無限公司登記申請人事項,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規範。
Q · 公司法第 404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整併進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04 條原規定無限公司各種登記的申請人(設立、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等由全體股東申請,其他登記由代表公司之股東申請)。民國 90 年(2001-11-12)修法時,立法者決定將所有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格式、申請方式統一交給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行政命令層級)規範,第 404 條因此刪除,功能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承接。
這條曾經規定無限公司各種登記(設立、解散、合併、變更組織等)該由誰去申請。民國90年修法時,立法者決定把所有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格式、申請方式和期限,統一交給公司法第387條第5項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不再逐一寫在個別條文裡。於是這條就被刪除了,功能已經被行政命令層級的登記辦法吸收。
公司法第 404 條(已刪除)原為公司法第 9 章登記章節之程序性條文,規範無限公司設立、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其他登記之申請人。本條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所規定事項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承接,屬條文降階為行政命令之典型立法例。
公司法第 404 條原為公司法第 9 章登記章節內的程序性條文,規定無限公司各種登記的申請人。本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相關規定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
民國 90 年修法時,立法者決定將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格式、申請方式統一交給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行政命令層級)規範,不再逐一寫在個別條文中,第 404 條因此刪除。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規定,無限公司之設立、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登記由全體股東申請,其他登記由代表公司之股東申請,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設立、解散、合併、變更組織登記由全體股東申請,其他登記由代表公司之股東申請。
承接原公司法第 404 條規定,明定無限公司各種登記的申請人,內容大致延續舊條文邏輯但更具彈性。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與商業登記前置查詢』網站(gcis.nat.gov.tw)提供所有書表下載。
申請書、章程、股東名冊、印鑑卡、股東同意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依登記類型有所差異。
依公司資本額計算,最低約 1,000 元,每增加 4 萬元加收 1 元,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辦理。
公司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法律位階),公司登記辦法是經濟部依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命令位階),效力不同。
無限公司全體股東負無限責任,登記由全體股東申請;兩合公司有無限與有限股東並存,特定登記由無限股東代表申請。
修法前條文細部規定登記申請人於公司法,修法後降階為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程序整合更具彈性。
程序性、技術性事項變動較頻繁,由行政命令規範可省去立法修改成本,提升修法效率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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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設立、解散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股東申請之;其他各項登記,由代表公司之股東申請之。
無限公司設立、解散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股東申請之;其他各項登記,由代表公司之股東申請之。 無限公司因變更組織為兩合公司申請登記者,準用第四百十條但書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公司變更組織,改採變更登記,爰增訂第二項有關變更組織登記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無限公司設立、解散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股東申請之;其他各項登記,由代表公司之股東申請之。
配合公司變更組織,改採變更登記,爰增訂第二項有關變更組織登記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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