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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5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原規定無限公司 15 日內設立登記期限,現行統一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
Q · 公司法 405 條還能用嗎?
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登記事項看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05 條原規定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申請設立登記,違反者罰鍰、虛偽記載者刑責。民國 90 年立法院全面修法時,將公司登記制度的程序事項(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統一交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故刪除本條。現行查找無限公司設立登記期限請看「公司登記辦法」相關條文。
這條原本規定無限公司必須在章程訂立後 15 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違反者罰鍰,虛偽記載者有刑責。民國 90 年修法時刪除,因為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事項,統一改由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不再逐條散落在各章節。
公司法第 405 條為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法時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為無限公司編章下規範設立登記期限與罰則的條文,立法者基於統一公司登記制度規範體系之考量,將相關事項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故刪除本條。本條雖已不具現行效力,仍為研究民國 90 年公司法登記制度改革之重要歷史條文。
公司法第 405 條為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的條文。原規定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違反者罰鍰、虛偽記載者刑責。現行相關事項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民國 90 年(2001-11-12)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本條共歷經 4 次修正(1966 全文修正、1972 提高罰鍰、1986 改新臺幣、2001 刪除)。
立法者認為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程序性事項,散落在公司法各章節重複規定,造成法律適用混亂。修法時統一授權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由經濟部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故刪除本條。
現行應查看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及其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公司登記辦法為經濟部訂定之法規命令,統一規範各類公司(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設立登記之申請人、文件、方式與期限。
原規定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違反者罰鍰、虛偽記載者刑責。
備章程 → 公司名稱預查 → 備齊登記文件 → 向經濟部或委辦地方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 領取登記證明書。
現行公司登記辦法仍以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為原則,與舊條文期限一致。
申請書、章程、全體股東同意書、股東身分證明、資本繳納證明、營業場所證明等,依公司登記辦法備齊。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4 項由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405 條是公司法本身條文(修改需立法院三讀),公司登記辦法是經濟部訂定的行政命令(修改較有彈性)。規範密度上,辦法統一各類公司,舊條文僅針對無限公司。
兩者程序大致相同(皆依公司登記辦法),主要差異在資本繳納證明、股東責任型態與章程記載事項。無限公司股東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全面性整理,刪除大量分散在各章節的程序條文(含本條 405、406-418 等),統一授權公司登記辦法。同時導入企業組織彈性化、強化股東權利保障等實質改革。
| 比較項目 | 原 405 條(已刪除) | 現行公司登記辦法 |
|---|---|---|
| 規範位置 | 公司法第二章無限公司章節 | 經濟部訂定之行政命令 |
| 登記期限 | 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 | 依各類公司分別規定(多數仍維持 15 日) |
| 罰則設計 | 罰鍰 + 虛偽記載刑責 | 公司法第 387 條配套罰鍰(1-5 萬)+ 公司法刑責條文配套 |
| 修改彈性 | 修法需立法院三讀 | 經濟部訂定,行政命令調整較快 |
| 規範密度 | 單條規定 | 完整辦法統一規範各公司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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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第二項罰鍰提高並設下限,罰金額度提高五倍;並將「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一致。
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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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罰鍰提高並設下限,罰金額度提高五倍;並將「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一致。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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