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6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無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改由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06 條還在嗎?無限公司設立登記要看哪一條?
406 條已刪除,現看 387 條與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06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全條刪除,不再適用。原本規定的無限公司設立登記應附文件(章程、未成年股東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合併設立時的債權人保護文件等),現依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登記流程細節下放到行政命令層級,未來修改不必動到立法院。
這條曾經規定無限公司設立登記時要附哪些文件(章程、未成年股東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合併設立的債權人保護文件)。民國90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決定把所有登記程序的細節(要帶什麼文件、怎麼申請、期限多長)統一交給第387條第5項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去規範,不再一條一條寫死在母法裡。這是一次典型的「法律瘦身」:把程序性規定從法律層級下放到行政命令層級,讓未來修改登記流程時不必每次都動到立法院。
公司法第 406 條(已刪除)原為無限公司設立登記之程序性規範,列舉設立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民國 90 年公司法全盤檢修時,立法者將所有公司類型的登記程序細節(必備文件、申請方式、期限)統一移轉至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本條因此整條刪除,屬於台灣商事法「法律瘦身」運動的典型範例。
是,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全條刪除,現行登記程序請參考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
原本「列舉應附文件」的形式不再使用,但實質要求(章程、同意書等)仍存在於公司登記辦法中,只是改成行政命令層級規範。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採「法律瘦身」原則,把程序細節從母法下放到行政命令,讓未來修改流程不必每次動到立法院,提升彈性。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需檢附公司登記申請書、章程、股東同意書、股東身分證明、出資證明等,具體清單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官網。
民國 90 年刪除前發生的案件仍適用舊法(從舊原則),但實務上適用 406 條的爭議極少,多為登記行政爭議。
原為無限公司設立登記應附文件之規定,民國 90 年全條刪除,程序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立法技術上將程序細節從母法下放到行政命令,讓未來修改不必每次動立法院,提升彈性。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統一規範各類公司登記程序與必備文件。
公司法上的一種公司類型,股東至少二人,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現代實務罕用。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備齊章程、股東同意書、身分證明、出資證明等,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建設局申請。
一般 5-7 個工作日,文件齊備且無補正情形下 3 日內可核准;線上申辦較快。
設立登記費依資本額千分之一計算,最低 1,000 元;預查名稱規費 300 元;不含代辦律師會計師費用。
| feature | old_version | new_version | impact |
|---|---|---|---|
| 規範層級 | 母法(公司法第 406 條)寫死必備文件 | 行政命令(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 修改流程不必動立法院,提升彈性 |
| 修法門檻 | 刪除/修改要三讀通過 | 主管機關公告即可修正 | 配合實務變化速度大幅提升 |
| 文件實質要求 | 章程、未成年股東同意書、合併文件 | 章程、股東同意書、身分證明、出資證明 | 實質要求類似,形式更彈性 |
| 民眾查詢便利性 | 翻公司法可找到完整清單 | 需查公司登記辦法 + 主管機關公告 | 分散到行政命令,需多查一層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無限公司因設立申請登記者,應加具公司章程,營業概算書。 股東中有未成年者,應附送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書。 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應附送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通知及公告,或已依第七十四條規定清償或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無限公司因設立申請登記者,應加具公司章程。 股東中有未成年者,應附送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書。 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應附送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通知及公告,或已依第七十四條規定清償或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查公司所填報之營業概算書,多屬流於形式,不切實際,爰將第一項「營業概算書」刪除,以資簡化。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無限公司因設立申請登記者,應加具公司章程,營業概算書。 股東中有未成年者,應附送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書。 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應附送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通知及公告,或已依第七十四條規定清償或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查公司所填報之營業概算書,多屬流於形式,不切實際,爰將第一項「營業概算書」刪除,以資簡化。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