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0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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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7 條原為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規定,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內容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Q · 公司法第 407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07 條原規定無限公司解散登記應敘明事由、繼承人申請須附戶籍證明等程序細節。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本條,配合第 387 條增訂第 5 項,將公司登記之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登記義務仍存在,僅規範位階從法律降至行政命令。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無限公司解散時的登記程序,包括應敘明解散事由、繼承人須附戶籍證明等細節。民國90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立法者決定把這類登記程序的技術細節從母法中移除,統一授權由第387條第5項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這是立法技術的整理,不是制度的廢除:登記義務還在,只是規定的位置從法律搬到了行政命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無限公司解散登記之程序細節,於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相關登記事項統一改由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屬立法技術整理而非制度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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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07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立法技術整理,將公司登記程序細節統一授權公司登記辦法規範。
Q2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現在規定在哪?▾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由經濟部訂定。
Q3條文被刪除等於規範被廢除嗎?▾
不是。本條刪除是立法技術整理,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義務仍存在。
Q4公司登記辦法跟原 407 條差在哪?▾
規範位階從法律降到行政命令,主管機關可彈性調整書表格式。
Q5無限公司解散還要附繼承人戶籍證明嗎?▾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規定為準,已非法律強制要求,視主管機關公告書表。
Q6舊案件能引用公司法第 407 條嗎?▾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前的法律行為可能引用,之後一律以公司登記辦法為據。
Q7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是本條刪除後的法源基礎。
Q8查詢公司法第 407 條歷史版本去哪?▾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歷程查詢(law.moj.gov.tw),公司法第 407 條歷史版本完整保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 | new_law | impact |
|---|---|---|---|
| 規範位階 | 公司法第 407 條(法律) | 公司登記辦法(行政命令) | 修正彈性提高,主管機關得依實務調整 |
| 授權依據 | 公司法總則直接規定 |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 | 形成法律保留下的授權命令架構 |
| 登記義務 | 存在 | 存在 | 義務本身未變,僅規範形式調整 |
| 修正程序 | 立法院三讀 | 經濟部公告修正 | 回應實務需要更迅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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