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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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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7 條原為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規定,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內容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Q · 公司法第 407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07 條原規定無限公司解散登記應敘明事由、繼承人申請須附戶籍證明等程序細節。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本條,配合第 387 條增訂第 5 項,將公司登記之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登記義務仍存在,僅規範位階從法律降至行政命令。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無限公司解散時的登記程序,包括應敘明解散事由、繼承人須附戶籍證明等細節。民國90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立法者決定把這類登記程序的技術細節從母法中移除,統一授權由第387條第5項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這是立法技術的整理,不是制度的廢除:登記義務還在,只是規定的位置從法律搬到了行政命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無限公司解散登記之程序細節,於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相關登記事項統一改由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屬立法技術整理而非制度廢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07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立法技術整理,將公司登記程序細節從母法移除,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登記義務本身仍存在,僅規範位階調整。

Q2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現在規定在哪?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由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實務查詢書表格式應參照現行公司登記辦法及經濟部最新公告。

Q3條文被刪除等於規範被廢除嗎?

不是。本條刪除屬立法技術整理,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義務仍存在,僅規範位階從法律降至行政命令,由主管機關彈性訂定書表細節。

Q4公司法第 407 條是什麼?

民國 90 年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包括解散事由敘明及繼承人戶籍證明等要求。

Q5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由經濟部訂定之行政命令,統一規範各類公司登記之申請人、書表、方式及期限。

Q6立法技術整理是什麼意思?

將法律中過於細節、變動性高的程序規定下放到行政命令,提升修法彈性,母法只保留授權架構。

Q7無限公司是什麼?

二人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規定於公司法第 40 條以下。

Q8現在無限公司解散登記怎麼辦?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準備書表,向公司所在地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事處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Q9怎麼查公司法第 407 條歷史版本?

進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公司法後點「沿革」可見各版本及修法理由。

Q10怎麼判斷舊條文還適用嗎?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看法律事實發生時間決定。

Q11繼承無限公司股東地位怎麼登記?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書表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附繼承人身分文件及股東繼承同意書。

Q12公司法第 407 條 vs 公司登記辦法差在哪?

規範位階不同(法律 vs 行政命令)、修正彈性不同(三讀 vs 公告)、內容範圍不同(單獨條文 vs 全套辦法),登記義務本質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new_lawimpact
規範位階公司法第 407 條(法律)公司登記辦法(行政命令)修正彈性提高,主管機關得依實務調整
授權依據公司法總則直接規定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形成法律保留下的授權命令架構
登記義務存在存在義務本身未變,僅規範形式調整
修正程序立法院三讀經濟部公告修正回應實務需要更迅速

old_law

規範位階
公司法第 407 條(法律)
授權依據
公司法總則直接規定
登記義務
存在
修正程序
立法院三讀

new_law

規範位階
公司登記辦法(行政命令)
授權依據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
登記義務
存在
修正程序
經濟部公告修正

impact

規範位階
修正彈性提高,主管機關得依實務調整
授權依據
形成法律保留下的授權命令架構
登記義務
義務本身未變,僅規範形式調整
修正程序
回應實務需要更迅速

立法沿革 2

(0550705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因解散申請登記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其由繼承人申請者,應送其戶籍證明文件,因合併而解散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因解散申請登記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其由繼承人申請者,應送其戶籍證明文件,因合併而解散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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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0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0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