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0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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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7 條原為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規定,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內容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Q · 公司法第 407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07 條原規定無限公司解散登記應敘明事由、繼承人申請須附戶籍證明等程序細節。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本條,配合第 387 條增訂第 5 項,將公司登記之申請人、書表、方式、期限等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登記義務仍存在,僅規範位階從法律降至行政命令。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無限公司解散時的登記程序,包括應敘明解散事由、繼承人須附戶籍證明等細節。民國90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立法者決定把這類登記程序的技術細節從母法中移除,統一授權由第387條第5項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這是立法技術的整理,不是制度的廢除:登記義務還在,只是規定的位置從法律搬到了行政命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0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無限公司解散登記之程序細節,於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相關登記事項統一改由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屬立法技術整理而非制度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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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07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立法技術整理,將公司登記程序細節從母法移除,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登記義務本身仍存在,僅規範位階調整。
Q2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現在規定在哪?▾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由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實務查詢書表格式應參照現行公司登記辦法及經濟部最新公告。
Q3條文被刪除等於規範被廢除嗎?▾
不是。本條刪除屬立法技術整理,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義務仍存在,僅規範位階從法律降至行政命令,由主管機關彈性訂定書表細節。
Q4公司法第 407 條是什麼?▾
民國 90 年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無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包括解散事由敘明及繼承人戶籍證明等要求。
Q5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由經濟部訂定之行政命令,統一規範各類公司登記之申請人、書表、方式及期限。
Q6立法技術整理是什麼意思?▾
將法律中過於細節、變動性高的程序規定下放到行政命令,提升修法彈性,母法只保留授權架構。
Q7無限公司是什麼?▾
二人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規定於公司法第 40 條以下。
Q8現在無限公司解散登記怎麼辦?▾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準備書表,向公司所在地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事處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Q9怎麼查公司法第 407 條歷史版本?▾
進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公司法後點「沿革」可見各版本及修法理由。
Q10怎麼判斷舊條文還適用嗎?▾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看法律事實發生時間決定。
Q11繼承無限公司股東地位怎麼登記?▾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書表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附繼承人身分文件及股東繼承同意書。
Q12公司法第 407 條 vs 公司登記辦法差在哪?▾
規範位階不同(法律 vs 行政命令)、修正彈性不同(三讀 vs 公告)、內容範圍不同(單獨條文 vs 全套辦法),登記義務本質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 | new_law | impact |
|---|---|---|---|
| 規範位階 | 公司法第 407 條(法律) | 公司登記辦法(行政命令) | 修正彈性提高,主管機關得依實務調整 |
| 授權依據 | 公司法總則直接規定 |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 | 形成法律保留下的授權命令架構 |
| 登記義務 | 存在 | 存在 | 義務本身未變,僅規範形式調整 |
| 修正程序 | 立法院三讀 | 經濟部公告修正 | 回應實務需要更迅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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