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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2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破產事件之專屬管轄

全文內容

依破產法規定,破產事件專屬於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華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故欲明瞭國人在國內有無受破產宣告,可向其住所地主營業所所在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函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秘台廳(一)字第 002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破產事件之專屬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