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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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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3. 3.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 5.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
  6. 6.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公司不得擔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 40%。

Q · 公司可以用公司名義去投資別人嗎?有上限嗎?

可以,但不能當合夥人或無限責任股東;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上限 40%

依公司法第 13 條,公司可以投資他公司,但有兩道紅線:第一,絕對不能擔任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因為會把公司全部財產暴露於對方債務)。第二,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 40%,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 2/3 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的股東會特別決議。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已不受 40% 比例限制。違反任一項規定的負責人,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損害。

深度解讀

一間公司拿股東的錢去投資另一間公司,聽起來很正常對吧?但如果沒有限制,公司可以把所有資金都丟去轉投資,本業不做了,股東的錢在一層又一層的公司之間流竄,最後沒人知道錢去哪了。第 13 條就是這條防線。第一項的紅線最硬:公司絕對不能去當別人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因為無限責任意味著公司的全部財產都可能被拿去填對方的坑,股東投資 A 公司的錢可能因為 A 去投資了 B 而全部賠在 B 的債務上。第二項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設了 40% 的投資天花板: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實收股本的 40%,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107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經不受這個 40% 限制了,只有公開發行公司還受管。最後一項很多負責人不在意但最致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10 版

  • 合夥人名詞
  • 有限責任名詞

本條有 10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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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