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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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公司不得擔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 40%。
Q · 公司可以用公司名義去投資別人嗎?有上限嗎?
可以,但不能當合夥人或無限責任股東;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上限 40%
依公司法第 13 條,公司可以投資他公司,但有兩道紅線:第一,絕對不能擔任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因為會把公司全部財產暴露於對方債務)。第二,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 40%,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 2/3 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的股東會特別決議。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已不受 40% 比例限制。違反任一項規定的負責人,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損害。
深度解讀
一間公司拿股東的錢去投資另一間公司,聽起來很正常對吧?但如果沒有限制,公司可以把所有資金都丟去轉投資,本業不做了,股東的錢在一層又一層的公司之間流竄,最後沒人知道錢去哪了。第 13 條就是這條防線。第一項的紅線最硬:公司絕對不能去當別人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因為無限責任意味著公司的全部財產都可能被拿去填對方的坑,股東投資 A 公司的錢可能因為 A 去投資了 B 而全部賠在 B 的債務上。第二項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設了 40% 的投資天花板: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實收股本的 40%,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107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經不受這個 40% 限制了,只有公開發行公司還受管。最後一項很多負責人不在意但最致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10 版
- 合夥人名詞
- 有限責任名詞
本條有 10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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