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 條
- 1.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3.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5.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
- 6.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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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公司不得擔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 40%。
Q · 公司可以用公司名義去投資別人嗎?有上限嗎?
依公司法第 13 條,公司可以投資他公司,但有兩道紅線:第一,絕對不能擔任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因為會把公司全部財產暴露於對方債務)。第二,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 40%,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 2/3 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的股東會特別決議。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已不受 40% 比例限制。違反任一項規定的負責人,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損害。
白話解讀
一間公司拿股東的錢去投資另一間公司,聽起來很正常對吧?但如果沒有限制,公司可以把所有資金都丟去轉投資,本業不做了,股東的錢在一層又一層的公司之間流竄,最後沒人知道錢去哪了。第 13 條就是這條防線。第一項的紅線最硬:公司絕對不能去當別人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因為無限責任意味著公司的全部財產都可能被拿去填對方的坑,股東投資 A 公司的錢可能因為 A 去投資了 B 而全部賠在 B 的債務上。第二項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設了 40% 的投資天花板: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實收股本的 40%,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107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經不受這個 40% 限制了,只有公開發行公司還受管。最後一項很多負責人不在意但最致命:違反規定的負責人,要賠償公司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害。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 條為公司轉投資限制條款,建立兩道防線:一是絕對禁止公司擔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二是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設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的比例上限,並以股東會特別決議作為例外突破門檻;違反規定的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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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開的小公司想投資朋友的公司,有什麼限制嗎?▾
如果你的公司不是公開發行公司(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都不是),2018 年修法後轉投資已經沒有 40% 的比例限制。你可以自由投資。但有一條絕對紅線:不能當別人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如果朋友的事業是合夥,你的公司不能入夥,只能用你個人名義。內行人提示:雖然沒有比例限制,但如果投資金額過大導致公司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還是可以主張負責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2被投資公司配股給我們公司,這算不算轉投資額度?▾
不算。第五項明確規定,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的股份,不計入第二項的投資總額。這是合理的,因為這是被動取得而非主動投資。內行人提示:但如果你的公司主動用現金去認購被投資公司的增資新股,那就算在額度內。被動配股和主動認購在本條的待遇完全不同。
Q3違反轉投資限制,那筆投資會無效嗎?▾
投資行為本身的效力,實務上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不因此無效(因為本條保護的是公司和股東,不是交易相對人),但負責人的賠償責任確定成立。也就是說,投資可能有效,但負責人必須自掏腰包賠償公司因此受到的損害。內行人提示:這個有效但要賠的結果,對負責人來說比無效退回更不利,因為投資如果虧了他要賠,但投資賺了利益歸公司。
Q4公司法第 13 條是什麼?▾
公司轉投資兩道紅線:禁止當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 40%。違反者負責人自掏腰包賠償公司損害。
Q5什麼叫公司轉投資?▾
公司以自有資金或財產取得他公司股份或出資額的行為。包含現金認購、新設投資、收購他公司股份等。
Q6什麼是公開發行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向公眾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受較嚴格的公司治理與資訊揭露要求,是否上市櫃不是判準。
Q7什麼叫被動配股不計入投資總額?▾
被投資公司用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給本公司,因為不是本公司主動認購,不計入 40% 上限。但本公司主動用現金認購新股則要計入。
Q8公司轉投資要怎麼合法操作?▾
先確認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 → 計算現有投資比例 → 若加上新投資將超過 40%,章程未另有規定時須召開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股份 2/3 以上、過半同意)。
Q9怎麼計算 40% 投資上限?▾
(現有轉投資總額 + 本次擬投資金額)÷ 本公司實收股本 × 100%。被動取得的配股不計入分子。
Q10突破 40% 上限的程序成本多少?▾
召開股東會約 30-100 萬元(會議成本、通知、公告、會場),公開發行公司還要提前申報、編製議事手冊、公告開會通知。
Q11股東怎麼證明負責人違規造成公司損害?▾
調閱財務報表計算投資比例、查驗股東會決議程序、計算違規投資造成的實際損失(投資減損、機會成本、利息支出),可聲請法院命公司提出帳冊。
Q12公司法第 13 條 vs 第 15 條(貸款限制)差在哪?▾
第 13 條規範公司「投資」他公司(取得股權);第 15 條規範公司「貸款」給他人(不取得股權,純借錢)。兩者並稱資金外洩雙紅線,違反同樣是負責人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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