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破產事件,專屬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管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全文內容一 按破產事件,專屬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破產法) 第二條參照) 。貴部來函查詢事項,請向各該管轄法院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