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43 條(監督人員之委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會得委派商會會員、會計師或其他專門人員,檢查債務人之財產及簿冊,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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