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43 條(監督人員之委派)
商會得委派商會會員、會計師或其他專門人員,檢查債務人之財產及簿冊,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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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3 條授權商會委派會計師等專門人員,在和解期間查帳、監督業務並制止債務人脫產,是現場監督機制。
Q · 債務人在和解期間想脫產,誰能當場攔下來?
依破產法第 43 條,商會得委派會員、會計師或其他專門人員進場,檢查債務人的財產及簿冊(查)、監督業務管理(督),並制止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為(止)。這三層權限一層比一層強,「制止」的意義不只是事後追討,而是把該行為標記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事後可能成為對債務人不利的證據。權限自商會接受和解請求起,至和解成立或終止止。
白話解讀
和解期間最大的風險不是談不成,是談的時候資產已經被搬光。第 43 條為這個風險裝了一條保險絲:商會可以委派會員、會計師或其他專門人員,進去查債務人的財產、看簿冊、監督業務管理,甚至「制止」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為。注意三個層次:查(資訊權)、督(監控權)、止(介入權)。三層權力一層比一層強。最後那個「制止」字特別重要:這不是事後追討,是現場攔下來。沒有這條,債務人嘴上談和解,私下脫產,等到會議召開時資產表已經乾淨得像剛洗過。本條的價值不在於商會「會」用這個權力,而在於它「存在」這個權力,本身就是壓制債務人異動行為的威嚇。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43 條為商會和解程序中的監督權規範,授權商會委派會員、會計師或專門人員,對債務人行使檢查財產簿冊(資訊權)、監督業務管理(監控權)、制止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介入權)三層遞進權限,平衡債務人經營自由與債權人資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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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43條是什麼?▾
商會和解期間派員監督債務人的權限,含查帳、督業務、制止脫產三層。
Q2商會的會計師憑什麼進公司查帳?▾
因為債務人自己聲請和解,等於同意接受程序監督,拒絕配合可觸發第19條終止事由。
Q3監督人員能當場停止我的交易嗎?▾
「制止」實務上多為書面警告並標記為損害行為,直接現場攔阻少見但法律威嚇力強。
Q4和解期間脫產會怎樣?▾
處分行為可能被認定損害債權人利益,承購第三人效力受影響,債務人事後難解釋。
Q5債權人怎麼要求商會派員監督?▾
書面具體載明異動時間標的對象,向商會要求依本條查證,並自行保全登記證據。
Q6監督人員的報告有什麼用?▾
書面報告是日後進入破產程序的關鍵證據,建立債務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證據鏈。
Q7破產法43跟公司法重整監督人差在哪?▾
設計邏輯相同(第三方現場監督),但主體不同:本條是商會委派,重整是法院選任監督人。
Q8監督權限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
自商會接受和解請求起,至和解成立或終止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破產法43商會和解 | 公司法289重整 |
|---|---|---|
| 監督主體 | 商會委派專門人員 | 法院選任重整監督人 |
| 啟動程序 | 債務人向商會聲請和解 | 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 |
| 權限核心 | 查、督、止三層 | 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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