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破產法 第 44 條(債權人會議之召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會接到和解請求後,應從速召集債權人會議,自接到和解請求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二個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