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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6 條(債務人有償行為之效力)

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之範圍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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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6 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和解後,逾越通常管理或通常營業範圍的有償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Q · 聲請和解後賣公司設備,這筆交易有效嗎?

依破產法第 16 條,債務人聲請和解後,日常的通常管理與通常營業行為照常有效;但只要有償交易逾越通常營業範圍(例如賤賣機器設備、把不動產移轉給親屬),這筆交易對債權人不生效力。關鍵在於:交易在民法上對買受人可能仍然有效,債權人卻可以主張當作沒發生過,把財產追回供集體分配。判斷是否逾越,看交易類型與金額是否符合過往營業常態,處分固定資產幾乎都會被認定逾越。

白話解讀

公司財務出問題,老闆向法院聲請和解,這時候很多人以為「反正還沒破產,我還是老闆,我想怎麼處分財產就怎麼處分」。錯了。從你按下聲請和解那一秒開始,你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就被裝上了煞車。日常的進貨、賣貨、付水電費沒問題,這些叫「通常營業」。但你想趁機把店裡的精華設備低價賣給小舅子?把名下不動產移轉給配偶?把貴重存貨打包賣給朋友套現?這些超出日常範圍的有償交易,對債權人通通不生效力。這條的殺傷力在於:交易在民法上對買受人可能還是有效的,但債權人可以當作這筆交易「沒發生過」,把財產追回來分配。換句話說,你想藏的、想搬的,都搬不走。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6 條規範債務人於聲請和解後的有償行為效力:凡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的有償交易,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條與第 15 條(無償行為不生效力)共同構成和解期間的財產保全雙軌,目的在維持債務人日常營運的同時,防止其在清償債務前處分逾常財產而損害債權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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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16 條在規範什麼?

債務人聲請和解後,逾越通常管理或通常營業範圍的有償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Q2什麼叫「通常營業範圍」?

看交易類型與金額是否符合過往營業常態,處分固定資產幾乎都會被認定逾越。

Q3第 16 條和第 15 條差在哪?

第 15 條規範無償行為(贈與),第 16 條規範逾越常態的有償行為(買賣)。

Q4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是什麼意思?

交易在民法上可能仍有效,但債權人可當作沒發生,把財產追回集體分配。

Q5我買到和解中債務人的設備會怎樣?

你的買賣契約原則上有效,但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可能要把標的吐回。

Q6債權人發現可疑交易該怎麼辦?

蒐證後儘速向和解監督人或法院書面陳報,主張該交易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Q7這條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明文時效,但拖越久財產越可能輾轉處分;和解終結後可續用民法 244 撤銷權時效。

Q8聲請和解後還能正常做生意嗎?

可以,日常進貨、賣貨、付租金等通常營業行為不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破產法第15條破產法第16條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規範行為無償行為(贈與、免除債務)逾越通常範圍的有償行為詐害債權的有償或無償行為
生效機制自動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自動對債權人不生效力須法院判決撤銷後才生效
舉證重點行為無對價逾越通常管理/營業範圍債務人有害債權+受益人惡意(有償時)
適用時點聲請和解後聲請和解後和解程序外,含和解終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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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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