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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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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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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6 條
(債務人有償行為之效力)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
聲請
和解
後,其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之範圍者,對於
債權人
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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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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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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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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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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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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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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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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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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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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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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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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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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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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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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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欠債的人向法院申請和解,並且在和解後做了一些超出正常經營範圍的行為,這些行為對於債權人是沒有效力的。換句話說,如果一個公司欠了很多錢,然後向法院申請和解,和解後公司不能做一些超出正常經營範圍的事情,否則這些行為對於債權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個公司欠了很多錢,然後向法院申請和解,和解後公司不能做一些超出正常經營範圍的事情,比如說把公司的資產全部轉移到另一個公司名下,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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