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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42 條(債權人之查明)

商會應就債務人簿冊或以其他方法,查明一切債權人,使其參加和解並出席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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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2 條規定,商會辦理商會和解時,應依債務人簿冊或其他方法主動查明全體債權人,使其參加和解並出席債權人會議,不得僅憑債務人提供的名單。

Q · 商會辦和解,債權人名單是債務人說了算嗎?

依破產法第 42 條,商會辦理商會和解時,不能只憑債務人提供的名單,應就債務人簿冊或以其他方法獨立查明一切債權人,使其參加和解並出席債權人會議。立法目的在防止債務人漏報對自己不利的債權人、操弄和解結果。商會放棄查證導致重要債權人被遺漏,後續和解效力會有瑕疵。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的成敗,看的不是出席人數,是有沒有人「該到卻沒到」。第 42 條把這個關鍵動作從債務人手上拿走,交給商會。條文的設計很直接:商會不能只看債務人提供的債權人名單,要自己用「簿冊或其他方法」獨立查證。這背後藏著一個立法者很清楚的人性陷阱:債務人有強烈的動機漏報對自己不利的債權人(比如背後談妥要讓某人優先受償的密約、或想壓低總債權額以便用較少資產換和解)。如果讓債務人說了算,整個和解程序的公平性會被腐蝕。本條的意義不是「商會多做一些事」,而是「制度上強制有一個獨立確認的關卡」。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42 條為商會和解程序中的查明債權人義務規定:受理和解的商會不得僅依債務人所提名單行事,而須就債務人簿冊或以其他方法主動查明全體債權人,使其得參加和解並出席債權人會議,藉以確保和解程序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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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 4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受理商會和解的商會,有主動查明全體債權人的義務,不能只看債務人提供的名單。

Q2商會查不到債務人故意藏起來的債權人怎麼辦?

本條的「其他方法」給商會工具箱,可函詢稅捐機關、調閱往來紀錄、登報徵求債權人,主動查證義務本身即有威嚇力。

Q3商會沒查證,和解還有效嗎?

效力有重大瑕疵風險。被遺漏且可證明商會未盡查證義務的債權人,可主張和解對自己不生效,仍能請求清償。

Q4我被漏列在債權人名單裡,可以怎麼做?

備齊借據、合約、匯款紀錄,寄存證信函給商會,依破產法第 42 條要求加入和解程序。

Q5商會和解的查明期限是什麼時候?

查證應於商會接到和解請求後、債權人會議召集前完成,配合第 44 條的二個月期限。

Q6債務人故意漏報債權人會怎樣?

可能構成終止和解事由,債務人最後仍進入破產程序,反而把自己推進更糟的局面。

Q7商會和解跟法院和解差在哪?

商會和解由商會主導、適用商人債務人;法院和解由法院監督。兩者都要先查明全體債權人。

Q8「以其他方法」具體是指什麼?

指簿冊以外的查證手段,例如函詢國稅局進銷項、調閱金融往來、登報公告徵求債權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商會和解法院和解
主導機關商會(同業公會)法院
適用對象商人債務人一般債務人
查明債權人義務商會依第 42 條主動查明由監督人及法院職權調查
未盡查證後果和解效力對被漏列債權人有瑕疵同有程序瑕疵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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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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