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8 條(監查人之報酬及義務之準用)
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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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8條規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第84條)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賠償責任(第86條),於監查人準用之,使監查人權利義務與管理人對稱。
Q · 被破產債權人會議推選當監查人,要負法律責任嗎?
依破產法第128條,監查人準用第86條,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怠忽職守致破產財團或債權人受損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準用第84條,可向法院聲請核定報酬。監查人不是「掛名觀察員」,而是有報酬權也有賠償責任的監督職位。
白話解讀
破產程序裡有兩個容易被搞混的角色:破產管理人,和監查人。多數人以為監查人只是「在旁邊看的人」,職責輕、責任也輕。這條法律一句話拆穿這個誤會:它把第 84 條(報酬權)和第 86 條(義務責任)原封不動地複製到監查人身上。意思是:你當監查人不只有監督權,還有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執行職務);同時你的工作不是白做,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報酬。破產案件動輒幾百個債權人,會議上推舉監查人時,多數人因為不熟這個位置就隨便答應或拒絕。答應的人沒意識到自己綁上了法律責任,拒絕的人錯過了一個有報酬權的監督職位。這條準用條款的真正功能,是把監查人的權利義務「對稱」到管理人的水準,讓這個位置不再是模糊地帶。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28條為準用性規範,將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規定(第84條)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第86條),原封套用於由債權人會議選出的監查人,使監查人之權利義務結構與破產管理人對稱,避免出現只有監督權卻無責任、或盡職卻無報酬的失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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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28條是什麼?▾
把破產管理人的報酬權(第84條)與注意義務、賠償責任(第86條)準用到監查人身上。
Q2監查人跟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管理人是執行清算的人,監查人是監督管理人的人,但兩者注意義務同級。
Q3當破產監查人有報酬嗎?▾
有,準用第84條,報酬由法院核定,依案件規模與投入時間定。
Q4破產監查人要負什麼責任?▾
準用第86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怠忽職守致損害須負賠償責任。
Q5怎麼安全擔任破產監查人?▾
就任先索取財團清冊建立查核起點,發現疑義一律書面通知法院。
Q6破產監查人可以中途辭任嗎?▾
可以,但須書面向法院聲請,獲准前注意義務仍存在。
Q7公司派員工去當監查人,責任在誰?▾
以個人身分就任,注意義務由該員工個人承擔,非公司承擔。
Q8監查人怠職,其他債權人能要求法院介入嗎?▾
能,準用第86條後監查人有持續履行注意義務的法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破產管理人 | 監查人 |
|---|---|---|
| 產生方式 | 由法院選任(第83條) | 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第120條) |
| 核心職權 | 執行清算、變賣分配財產 | 監督管理人、查核帳冊處分 |
| 報酬 | 法院核定(第84條) | 準用第84條,法院核定 |
| 注意義務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86條) | 準用第86條,同級義務 |
| 賠償責任 | 怠忽致損害負賠償 | 準用後同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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