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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28監查人之報酬及義務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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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8條規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第84條)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賠償責任(第86條),於監查人準用之,使監查人權利義務與管理人對稱。

Q · 被破產債權人會議推選當監查人,要負法律責任嗎?

要,準用第86條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依破產法第128條,監查人準用第86條,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怠忽職守致破產財團或債權人受損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準用第84條,可向法院聲請核定報酬。監查人不是「掛名觀察員」,而是有報酬權也有賠償責任的監督職位。

白話解讀

破產程序裡有兩個容易被搞混的角色:破產管理人,和監查人。多數人以為監查人只是「在旁邊看的人」,職責輕、責任也輕。這條法律一句話拆穿這個誤會:它把第 84 條(報酬權)和第 86 條(義務責任)原封不動地複製到監查人身上。意思是:你當監查人不只有監督權,還有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執行職務);同時你的工作不是白做,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報酬。破產案件動輒幾百個債權人,會議上推舉監查人時,多數人因為不熟這個位置就隨便答應或拒絕。答應的人沒意識到自己綁上了法律責任,拒絕的人錯過了一個有報酬權的監督職位。這條準用條款的真正功能,是把監查人的權利義務「對稱」到管理人的水準,讓這個位置不再是模糊地帶。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28條為準用性規範,將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規定(第84條)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第86條),原封套用於由債權人會議選出的監查人,使監查人之權利義務結構與破產管理人對稱,避免出現只有監督權卻無責任、或盡職卻無報酬的失衡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查人到底跟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是執行清算的人(變賣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由法院選任。監查人是監督管理人的人,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破產法第120條),主要任務是查核管理人的處分行為和帳冊。兩者本來權責不同,但第128條準用第84、86條後,把報酬權和注意義務拉成對稱,監查人雖不是執行者,承擔的注意義務卻跟管理人同等級。內行人提示:監查人最大的權力不是事後抗議,而是事前的查閱權與必要時召集監查會的權力。

Q2當監查人有報酬嗎?大概多少?

有。準用第84條後,監查人的報酬由法院定之,金額無固定標準,會考量破產財團規模、案件複雜度與實際投入時間。實務上小型案可能僅幾萬元,大型複雜案件可達數十萬元甚至更高。內行人提示:聲請報酬要附上具體工作時數紀錄與事項清單,泛泛的「履行職務」聲請容易被法院砍,從就任當天就開始記工時。

Q3我當監查人後發現沒時間做,可以辭職嗎?

可以,但不是說走就走。建議書面向法院聲請辭任並說明原因,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並通常同時選任新監查人。重點是辭任獲准前你還是監查人,注意義務依然存在,直接擺爛期間造成的損害仍要負責。內行人提示:辭任聲請要寫具體原因(健康、工作異動、利益衝突),並在最近一次監查會議紀錄留下交接事項,避免被指為逃避責任的怠職。

Q4破產法第128條是什麼?

準用條款,把破產管理人的報酬權(第84條)與注意義務、賠償責任(第86條)套用到監查人。

Q5破產監查人是什麼角色?

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負責監督破產管理人處分行為與帳冊的監督者。

Q6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把某條規定於性質相近的他種情形比照適用,避免重複立法。

Q7監查人和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管理人執行清算、由法院選任;監查人監督管理人、由債權人會議選舉,但注意義務同級。

Q8破產監查人怎麼安全擔任?

評估時間 → 索取財團清冊建立查核起點 → 發現疑義書面通知法院 → 記錄工時聲請報酬。

Q9破產監查人報酬怎麼算?

準用第84條由法院核定,考量財團規模、案件複雜度與實際投入時間,無固定標準。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盡監查人注意義務?

保存就任清冊、查帳紀錄、與管理人書面通訊、發函紀錄,書面紀錄比口頭重要十倍。

Q11破產監查人想辭任怎麼做?

書面向法院聲請辭任並說明具體原因,獲准前注意義務仍存在,須做好交接。

Q12監查人 vs 破產管理人責任誰重?

準用後兩者注意義務同級,但管理人是執行者責任面更廣,監查人責任聚焦監督查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破產管理人監查人
產生方式由法院選任(第83條)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第120條)
核心職權執行清算、變賣分配財產監督管理人、查核帳冊處分
報酬法院核定(第84條)準用第84條,法院核定
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86條)準用第86條,同級義務
賠償責任怠忽致損害負賠償準用後同負賠償責任

破產管理人

產生方式
由法院選任(第83條)
核心職權
執行清算、變賣分配財產
報酬
法院核定(第84條)
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86條)
賠償責任
怠忽致損害負賠償

監查人

產生方式
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第120條)
核心職權
監督管理人、查核帳冊處分
報酬
準用第84條,法院核定
注意義務
準用第86條,同級義務
賠償責任
準用後同負賠償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第144条以下(債権者委員会)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채권자협의회)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67-69条(债权人委员会)
德國InsO §§ 67-73(Gläubigerausschus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1-10(contrôleurs)
美國11 U.S.C. § 1102(creditors' committe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0240621 制定)

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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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28 條規定:「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