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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秘台廳(一)字第 01339 號
要旨
第一則和解債權人會議,不問出席人數及代表債權額若干,均應開會第二則商會和解決議,若未達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及達一定債權額者,其和解即因經債權人會議否決而不成立
全文內容
商會接到和解請求後,應從速召集債權人會議,自接到和解請求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兩個月,為破產法第四十四條所明定。至於債權人會議,不問出席債權人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各若干,均應開會,惟為和解決議時,如無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與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達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者,其和解即因經債權人會議否決而不成立。和解程序,應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