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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