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38 條,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該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工會 可保留原名稱或變更工會名稱,若變更名稱者,應於變更後 90 日內,將 議決紀錄及工會名稱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名稱不得與其他登記有案之工會 名稱相同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38 條,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該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工會可保留原名稱或變更工會名稱,若變更名稱者,應於變更後 90 日內,將議決紀錄及工會名稱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名稱不得與其他登記有案之工會名稱相同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38 條,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該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工會可保留原名稱或變更工會名稱,若變更名稱者,應於變更後 90 日內,將議決紀錄及工會名稱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名稱不得與其他登記有案之工會名稱相同
主旨
所詢有關新修正之工會法第 38 條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符合工會會務自主、運作民主之修法理念,新修正工會法第 38 條爰就行政組織區域變更之情形,明定工會內部民主程序議決不為合併者,得維持工會原名稱或變更名稱,另工會名稱變更者,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 90 日內,將議決紀錄及工會名稱報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核發新工會登記證書。故依上開規定針對行政組織區域變更之工會其名稱係採低度之規範,並明定工會得依自主意願保留原名稱,惟若經議決變更名稱者,其名稱不得與其他登記有案之工會名稱相同。
二、經查 99 年 6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 38 條,業經行政院公告於 99 年 12 月 25 日施行,故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該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工會可依上開規定保留原名稱或變更工會名稱;工會如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變更名稱者,應依規定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 90 日內,將議決紀錄及工會名稱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名稱不得與其他登記有案之工會名稱相同。
正本
臺南縣政府
副本
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